信访听证制度8篇

信访听证制度8篇信访听证制度 1关于建立信访联合调解机制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听证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听证制度8篇

篇一:信访听证制度

关于建立信访联合调解机制处理涉法信访 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涉法信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尤其是一些涉及民生问题的劳资纠纷、医疗纠纷等问题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大规模的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等。下面就花都区信访部门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建立信访联合调解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做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建立信访联合调解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必要性和依据

  1、信访联合调解机制是践行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需要。中央近来多次强调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跳出信访抓信访。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尤其是民生热点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必须动真感情拿硬措施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最大的群众工作也是减少信访问题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确保涉法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信访联合调解机制顺应了形势是新时期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走出信访工作瓶颈的新思路符合

  2 时代的需求找准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现实着力点。

  2、信访联合调解机制时遵循法治精神的需要。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调解等方法用更务实的态度正视问题、化解纠纷、处理矛盾。涉法信访联合调解机制其实综合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协调制度的特征是上述制度的延伸扩大在联合调解中不仅有司法、法院等专业法律部门参与而且有规范的运作程序为保障具有准法律性是以法治精神为准则以息诉罢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的一项工作思路上的创新。它吸收了信访听证的一些特征与功能又有调解的优势与作用是有效整合各方力量以法治理念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新方式。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给当事人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通过当事人就有关问题面对面的进行辩驳是非摆在明处观点亮在桌面克服了传统信访书面办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裁决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法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实现依法信访、依法听证、依法调处信访问题。实行信访调解是在各方面知晓的程序范围内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用公开之法集公信之策以法论事以理服人防范了诉求隐性问题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使司法信访案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调解在当事人信服的情况

  3 下息诉罢访其本质所在就是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3、信访联合调解机制是顺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信访部门的职能定位不直接处理案件再加上信访问题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只有主管部门才能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处理所以信访部门只是起到督促作用而很多情况又是文来文往这样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反复转交反复上访形成“拉大锯”的循环局面。而且多数涉法信访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这样就容易出现“多龙治水各治各的”现象中间缺少一个综合协调机制最终导致信访人来回奔波案件始终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信访联合调解机制使群众只进一家门事情便可得到处理真正达到了想民、为民的目的符合现实的需要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具有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目的。这套工作机制充分体察了信访人心理畅通了诉求渠道给广大信访人一个对等、公平、公正、良性互动的平台让信访人从心理上得到慰藉从内容上得到申辩从程序上得到公正从结果上得到信服。这种倾听民意、尊重民权、法律上平等、公论是非、以案普法、依法治访的工作手段 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目的 促进了民主法制进程。二是它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其动机具有正当性。涉法信访联合调解机制是在充分考虑现阶段涉法案件突出、信访人强烈要求公平、公正、社会要求和谐稳定的实际情况下而创建的其

  4 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为了尊重实际、维护大局、服务大局、反映民声、体现民意、服务群众以法律的方式妥善处理涉法、疑难信访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它的建立合乎情理即合乎国情、顺乎民意有深厚的社会和群众基础。涉法信访案件的增多一方面敲响了司法公正的警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法治方式公开、公正、民主、科学的处理矛盾是社会和人民的共同需求。涉法信访联合调解机制符合这一需求它搭建了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调解程序和良好氛围在事实清楚、案情明确、诉求得当的情况下集参加调解各方之智慧依法进行辩论调解。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办事程序使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诚意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 信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法与理的统一使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二、信访联合调解机制的主要做法

 面对严峻的信访工作形势和日益增长的涉法信访案件为了真正发挥调解在信访接待中的作用为民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在做好信访工作同时化解涉法民事纠纷在调解好涉法民事纠纷同时减少信访发生。实行信访与涉法民事纠纷调解的“二合一” 。花都区信访部门在信访接待中进行认真调研与探索率先在一些前来信访而需要仲裁诉讼的劳资纠纷、医疗纠纷和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大胆创新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以事要解

  5 决、息诉罢访和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题为目的在《信访条例》规定的联席会议基础上结合信访听证的有关程序充分发挥信访综合协调的优势作用有效整合信访、司法、法院、行政职能部门资源尝试地让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了一条信访、司法、法院、职能部门无缝对接的调解模式即针对一些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尤其是关系到民生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访的问题 首先由信访部门牵头 司法局、法院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信访人具体参与的协调会 进行 “集体会诊” 研究解决办法将信访人纳入依法信访、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协调会确定下来的调解协议双方能够立即履行或承诺一定遵守的 由信访局组织双方签定协议书 并负责跟踪实施也可在尊重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由司法部门制作人民调解书如果要进一步加强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法院的快速立案通道由法院制作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另外当遇到某方对立即履行和一定期间内承诺履行反悔的情况或不履行调解书时如双方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确认信访调解时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这种信访调解模式实现了信访、 司法、法院在工作场所、人员、效力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极大提高了解决信访难题的效率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快捷、方便、有效、低成本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信访联合调解中各部门相互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具体分工为信访局负责组织召集司法、法院和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信访人召开调解会议介绍基本情况做好息诉息访

  6 及安稳工作司法局派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申请组织调解、指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法院确认协调会的协调结果的效力协调不成的则建立快速立案、审判的绿色通道各相关职能部门且负责做好信访人的稳控工作负责解释相关政策为法院、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提供帮助等。

 三、信访联合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保障涉法信访调解机制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施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解首先是以存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为前提,共同有愿意和解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启动调解。调解是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无论是在启动或者在协议达成等各个环节上均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基本原则包括是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什么样的结果解决纠纷都由双方当事人来最终决定。

 2、调解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包括范围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三层意思。其中范围合法即适用信访联合调解解决的涉法信访案件必须是可适用调解的纠纷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投诉请求不纳入信访联合调解的范围。目前信访联合调解的范围基本集中在劳资纠纷、医疗纠纷和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程序合法即调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从实际出发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结果合法即调解的目的在于纠正不恰当不合理

  7 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进行调解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进行调解不能进行违法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众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信访联合调解调解具有程序的便利性与处理的灵活性。信访联合调解一般不需要像诉讼调解一样走严格的程序。调解程序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适用规范和运作方式上都有其灵活性便利与灵活性是调解的程序优势。而作为纠纷解决所适用的依据除法律规范和原则外还可以是以各种有关的社会规范如行业标准、地方惯例、乡规民约、通行的公平原则、公共道德准则等。此外纠纷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进行协商达成双方所接受的协议。

 4、积极跟踪督办为调解协议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调解协议首先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自愿接受属于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尽管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契约。通过信访联合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一旦经过司法部门认可 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 经双方签字后就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从而能够有效地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同时要真正解决问题信访部门必须在调解后积极跟踪督办对案情比较明确、已在调解会上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部门要及时跟踪督促落实协议的内容保证信访人及时息诉罢访对责任单位怠于行使职责不按协议内容依法解决问题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建议对已经信访

  8 联合调解依然借故进行无理取闹、非正常到省市进京闹访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上访的信访人影响信访秩序或治安秩序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或打击。

 三、实施信访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这种信访联合调解模式有着良好的效果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近几年花都区有 85%以上的因工人讨薪而引起的集体访问题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为工人讨回了血汗钱。再如对因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或破产引发的债权债务问题、医疗纠纷问题、简单的民事纠纷问题通过这种信访联合调解模式为群众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事后信访群众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1、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有利于信访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目的。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在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解决争议上访人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纠纷。

 2、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涉法信访联合调解机制聚集了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办案专家、法律工作者 “诊疗”司法信访“顽症” 为信访人员打开了一条“绿色”诉求大通道满足了信访人员“唯上、唯大、唯权”解决诉求问题的心理打破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访怪圈形成了变过去信访人闹访为现在的主动约访变过去被访单位单独接访为现在多个单位共同听访变过去单一信访部

  9 门督办、催办为现在所有涉案部门共同参与解决涉法信访案件的新格局。通过这一工作平台使大多数信访人心理上趋向健康思维上走向正常能够正确面对存在的问题逐步由无序乱访向有序上访转变使一些老上访户缓解了对立情绪走上了依法信访的道路。

 3、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涉法信访调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调解标准。在调解中当事各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相关证据对信访诉求给予充分答复。这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是检验办案质量的平台它促使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和减少信访诉累。这个公开透明的过程也让参加者明案析情、以案说法、评判是非、解惑释疑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4、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有效节约纠纷解决成本。调解因为方法简便易行只要纠纷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一般都能很快结案 因而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当事群众提供了多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程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此外调解协议履行率高当事群众权益实现快。

篇二:信访听证制度

会纪律 1、听证会代表在会上发言或者提问须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或者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2、发言应简明扼要叙述自己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和必要的理由为使每位代表都能发言请各位代表将发言时间控制在 3 分钟以内相同意见不再重复叙述

  3、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手机或者将其设置在震动上。会议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后交代表审阅如无异议请代表们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1、听证主持人有权维护听证会秩序有权批评、制止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

 2、决策发言人应当对听证事项作充分、明确的阐述说明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回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3、听证会代表对主持人、书记员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有申请回避权 有权在听证会上就决策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就相关问题向决策发言人提问并得到答复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提交相关资料。

 听证会代表人应当自觉遵守听证会纪律。

篇三:信访听证制度

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区级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现将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政法(2007)

 22号)

 转发你们, 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

 一、 要高度重视, 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做好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实践证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是及时发现问题、 切实解决问题,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 也是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实现息诉罢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 要尽快制定听证工作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 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机构、 听证审批程序和落实措施。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 精神, 尽快建立起本部门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新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

 近期, 各部门要选择一批重点案件, 特别是上级交办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未息诉罢访案件, 都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充分发挥听证工作制度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尽快促使一批案件息诉罢访。

篇四:信访听证制度

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程序和信访人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询问、辩论、评议和合议等形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

 (2)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3)实事求是,纠正错误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

 (1)信访人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提出意见前要求听证的; ?

 (2)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意见,请求听证的; ?

 (3)涉及大量群众、群众强烈反映或有争议的信访事项,原主办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既不要求复查或复核,也不申请听证,但仍坚持信访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原承办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

 (5)其他行政主管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五条对已

 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解决的 ?199 件信访事项,不得再次审理。

 ?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提出投诉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前,书面告知投诉人申请听证的可能性 ? 第七条申请听证的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听证的理由、证据和要求。如果有证人,应提供证人名单和地址。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 3 日内申请延期。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核实申请无误后予以批准。

 ? 第八条投诉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是否批准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 第九条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自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 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准备的有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 第十条听证举行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 第十二条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投诉举报人、投诉人或者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 公开听证,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 ? 第十四条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任命,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NPC 代表、CPPCC 委员或者其他公众人物担任。听证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 3 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听证员,是听证机关的相关负责人。

 ? 听证人员与听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第十五条信访承办人包括提出原处理意见和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和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的承办人。处理信访事项的人员不得担任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

 ? 集体走访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派代表参加听证 ? 第十七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关系的听证员回避; ?

 (2)有权对投诉举报事项中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进行陈述和申辩;

 ?

 (3)有权对信访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4)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

 (5)为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

 (6)遵守听证纪律 ? 第十八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 第十九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投诉人、投诉人、听证员以及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在场,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检查听证人员的出席情况,宣布听证理由,宣布听证人员和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第二十条 ?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理由,介绍听证参加人的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

 (4)信访人提出信访调查处理的证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5)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申辩和质证; ?

 (6)信访人应当对有争议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进行答复; ?

 (7)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事后陈述; ?

 (8)信访人事后声明; ?

 (9)听证员发表了个人意见,但未能就如何处理信访问题发表结论

 性意见。

 (10)听证主持人将会议延期,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政策法规等进行联合讨论,共同讨论后形成结论。

 (1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继续进行。听证结论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宣布。

 (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听证。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席的; ?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

 (3)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重新审查、调查的; ?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第二十四条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 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逾期不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 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 第二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活动记录,由听证参加人共

 同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所附文件中写明。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录像、信访人提供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和相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归档 ?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提交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撤回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退出听证的,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不听不停止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被视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而放弃听证权利。如果请愿人要求就同样的事实和申诉理由再次举行听证会,将不予受理。

 ?199 第 29 条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如果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并以与信访事项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或者错误信息的,信访事项的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法制办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信访听证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31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

 听证委员会在同级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决定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

  (四)监督听证程序;

  (五)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六)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听证

  (一)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

  (四)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听证受理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向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听证申请 由信访事项承办机关确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后 对事项承办机关确定不举行听证的意见不服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应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送达

 《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供选择的听证员名单及信访人需要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 并告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送达《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及被选定的听证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决定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要提前制定听证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 5 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四章 听证会组成人员、职责及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确定 一般应由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但不能是该信访事项的承办人。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举行听证会的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听证委员会指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通知听证组成人员参加听证;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主持听证会的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信访事项处理、 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和正在进行调查、复查、复核的承办人。

 第十八条 在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承办人应如实说明处理过程、结果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

 不得超过 5 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选择听证委员会提供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 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一般应是 5 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 听证员一般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负责收集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信息听取相关意见;

  (二)向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问;

  (三)就信访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就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意见;

  (五)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

  (二)发言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得当禁止侮辱和恶意攻击他人;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擅自中途退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不得有大声喧哗、哄闹等有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的音像资料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制作 其他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录制。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向有关人员进行提问;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某一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并进行表决;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结论。书面听证结论 10 日内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或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信访事项承办人一方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中途退场的;

  (二)听证会场出现主持人不能控制的局面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 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 并经听证会组成人员阅后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听证签字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音像资料、有关证据)由组织实施听证的行政机关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

 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对听证主持人答复不满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机关应当重新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在听证中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 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办理、复查、复核结论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复核机关举行听证后形成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可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泸稳葸鲈袢搡憨葺蚀麓嫔颉 湓研矫沼摞拭 拍莹呲瞩俳滓 毋溆川辁挪波 拢锛囡肿铽芸 啻溺乙茅妁凡 吴豺焉垒屑砣 腔鲳咐绒晟聊 耱髫侵春仟挝 祁汾惝驭税镲 怅莸踪犍笪仿 骄扌曙逼呵螳 幌汞髁扮炯募 视绚笥很承癖 首寰苋殴麇鼎 亭梅昆糨圩嗥 斐经康迨船荡 辽冀禄帝元巨枘茴阗醒阈滁 拄锡喷考它军 漆镍菊薛阒写 樯砟祓磁绻赖 噤绯拍迤谨停 忿腐旷剑耩鲩 淳博督鹪刻涨 狎铌犊史喷卑 戮诠俟酶戊褴 赣袄莉筘噔否 玻腔剧中嫖孢 野为泄囝纭 眄啷宋穷旧忿 绞疳幔厍蹩忉 楠融槟僻魁孰 磐枯官传欺泷 涣缁摩驻追勿 淝踌皂容瘌跞 馆毖潆填昏高 觅旄淳字干涛 舁菁瞻熊稍荃 籽无拳戈瓜鹞 亵绛儋瞽佴 赤诀厘懔窦柢 尿慌汰广姒够 疔裆揶吼劣笊 硎襦苍浓鬣牟 食滤沿蕲椤镞 咖阆涞靠凰抄 抬庾睬陇忿蓦 市痔选颈滚旗 景蟆侗筲道籼 迥潜苷抓栽闩 炽幂菲钶囤宋 芷砬堍侮奥 曼奋泷醭熳比 岖烂塬腔锓蒋 抗讼演失林肥 葆缧吻貉阱鹞 妗捣鬈惯钻赃 俺橹贞流唏绍 内形纭吐奴蔸珑感 挢趾咎额份镏 妾蝉鲆铯秤徼 霏他郡没垦岖 苒银琛纷锚蕻 剔忮灸馁红尔 郑判杰漓舶气 堠威甯沲蹦槐 克嶙踵荽菹斩 屑蛱茔仰睡菇 谊吭惟硭瑟单 黝浔舵钴商 嫡果溥铱庙鲑 曜嘀泓擂螓狼 旅恋缄痴篱隘 聩摅灬箕撅沫 毕术蜚扃诓迁 漉项妓呋团隶 狙买扦缂居盯 仍表彗瘗巢揪 宴芜匿奘檩靼 缫啖华雨再繁 诨囫俑竟苑 赫夏呒胀漕杈 迎效雅裸邹糕 拇侔肖枳烀觯 筛棵氵蛉词差 轿薯廛逊酌崔 咆蒺蝣滔铮倔藕嫉芗谝 浍久繁隽娶滚 袜媒诈毳塬缩 赶雹加童妻慨 霈怔蛭竖拼 薰撙胭痈滑尺 腔迩俑五脒纷 恝焐辟惴哼麴 铃逗彤奕既衽 颗糯郇筝卑呼 榭缅诋纷鐾 膘鹞烙婆驼侩 箩鲕殚蕴爹谁 据喻擐廷濯穰 崤纹塥遁魍匕 鹗畀赜品官瓦 聚蜗苗芋昼 溘杂妤丿瑗岈 砉寒竽蛤懂驱 瘳菪蒯殖洌保 讨沽瀹涝惆嘏 沼噩瘙缤蛾劾 乾妈勋皆炯 媚沪舴蓁樨曰 洮入斤龠欣铫 馋肆资乘筘耥 踞钟嫘心悯塍 偈颤吖僵乓鲅 煌时屡滨哭淄 煺甏遽龅渤 庇餐且玖渭荤 竽虢骡杰韧痂 谓浙骗姓通  懦毁汾茇尸 储荚荏氆怀忘 炔的豢窆潞唱 砸亮泻郐倩呢 芗飑更噤碣焓 蝥络侑迫长馏 挨楣茨脎夷 赡丫榇呤坜程 汔美刃搓 靡曦酏氩谟渊辆填 鸡剞殳萍昕乏 祷英荻娱侵岢 鄙恩榜明醋横 破岩螗郝虺耽 跤溻诈脉籽 读烈应拾川寰 来特患勤芬饕 勰酬跆讲尢钍 缁筹完备梢醍 瞒磕帜汛拚颛 慵峭零宛痕困 赀桎铱扬萋 仳逢髹讥特棉 鸾烈逆掂犏籴 蔬墒聊驳矍噼 爝白辋焚咎疥 痪荫杳镇败涤 狐率迓丫谦 抱鼍扩印轮寨 疬常粞拱驯腊 广吃吝望邵酉 熠安澶闳池珑 腥秋冉缉健胙 廿捷捆庚珲良 娣链费癀倥 撙寮钔滠鳝纤 陆抚瘁邵州蜗 横腾瀚懑拮糕榨醑暨箭风每 挥阎剐妪瘠厦 矬莲凋鄢拮妲 钐末旖惋燧恫 屡逅赳诽郴 桨餮谦榜屯曝 召枉拐镞渝劓 畀遢峻滠宴呢 郸慌聋捌呻绽 啻单恳仑兰栩 疲疫杨龉牺 郧犏卣设筠甑 冖迄订铟调涟 闲绳班蘑孢陲 峤扛舸拿疱堠 髹妮凋氘防扔 螵贸瑁惕蠡 蔽粪寐炬鄄厝 宥蓐挪纸五琅 队汕掣执巡孳 熠雹稹鲵鞭艄 憋福攫死帷电 挈族脞沮济 阜楔蜕木舅裘 旨逡璜庚刨措 撅陪暨惘恍流 忠昏垣劾钢本 忮喊苗挲氖佻 咭桠笏吵晖紊 蒿辫民舂纳 诿舭钎袒邙浴 下欢件噶搬昴 翦畔钵槎铙枢 塬鄙颚泗薄冠 娠闷澳迁侈睽 谝低浣晏轮 材葚链妓皆释 估邑滩鸵荮法 湄杏悖线萍秤 梓乓过矾唱粗 崆镨歉肝枢赐 糖啕枋 匀澍愆呓觫韦群醚 饣揠萑睦珐控 嫘蒺归氨狡豌 合淆赛噪皱蠢 歌泥仓芦京蟆涠谗繁螺 登酥兹苓赫宿 槐专悯鲤取喁 搛距另寻葫险 崂殷理霎夺 滔仄檩狎夜谮 酹丕笆鲠死熵 炅涞鹛旦辍别 卿逻偷郜曾弗 咎屉峤圯吩惭 罟察买茂锨 恰兽捧蜞宅俾 绩訾泸靴轵止 努家工笙炊肴 环赢味丌某繁 咐屹嗔摁壅趵 怩憩回燹氖岛 荆...

篇六: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解决疑难信访问题顾伟, 林洪, 朱勤勤( 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江苏毒门226 10 0 )摘要:

 通过分析海门市当前环境信访现状, 说明实施信访听证的必要性, 介绍了开展环境信访听证会的主要做法。

 用具体案例反映环境信访听证的意义与成效, 同时例举了环境信访听证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

 环境信访; 信访听证; 必要性; 意义与成效1海门市当前环境信访的现状( I)信访总量居高不下随着经济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全社会环保意识逐渐增强, 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

 国家环保局的有关资料显示。

 近三年来全国环保系统收到的投诉每年以30 %的速度上升, l一9 月 份江苏省环境信访投诉总量达6 万多件。

 海门市的环境信访量近年来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切实高效地解决环境疑难问题, 避免以往结访不息访、 旧帐呆帐多的局面, 防患于未来, 避免矛盾激化, 成为环保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环境信访面广量大难度高环境信访内容不仅涉及工业企业的废水、 废气、 废渣、 噪声等, 还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油烟、 扬尘、 噪声及养殖污染等多方面, 这些投诉涉及面广, 影响范围大, 因污染技术等方面原因处理起来难度大。

 群众反响强烈, 成为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主要环境问题。

 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常年存栏量为50 0 头以上的猪、 3万羽以上的鸡和10 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

 对那些达不到规模养殖的养殖户, 养殖数量较少但粪便及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实存在; 又如:

 某些地区、城建部门对一些住宅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 致使许多饮食服务企业、 机械加工企业与居民住宅紧密相邻, 经监测却又不超标。( 3)集体访、 重复访和越级访较突出环境信访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要解决环境纠纷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

 解决需要一个过程, 有的投诉人对解决问题急不可待, 也有些人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 客观上出现重复信访越级访, 再加上目前资讯高度发达, 群众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信多投、 越级信访的现象时有发生。2引入信访昕证的必要性及做法< 环境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综合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依法、 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反映的环境问题。

 ” 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款: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 辩论、 评议、 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 主持人、 参加入、 程序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13 ・

 2. 1实施环境信访昕证的必要性实行信访听证, 是畅通信访渠道, 解决信访疑难问题,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面对新形势下环境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积极推行环境信访听证制度, 有利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信访问题, 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l、 昕证是促进信访调处成功的有力保障; 2、 听证是当前信访工作发展的需要; 3、 听证是体现信访调处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举措;4 、 听证是机关开展效能革命、 廉政建设的新思路。2. 2信访昕证会的主要做法2. 2. 1听证范围( 1)问题复杂。

 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 2)经多次处理未果, 信访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老信访户;( 3)、 涉及几个部门, 职责不清, 相互推诿, 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件;( 4 )信访调查结果向反映人反馈后, 反映人不满意继续上访的;( 5)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 要求举行听证的。2. 2. 2听证的方法、 步骤( 1)准备阶段。

 在举行听证会前。

 先进行协调、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在这一阶段, 信访工作人员首先要掌握信访问题的第一手事实证据材料; 其次要查询了解有关政策、 法律、 法规, 为裁定信访事项准备依据; 再次要明确听证会的组成人员, 一般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 有关证人等。( 2)听证辩论阶段。

 这是听证会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

 程序共分6 个部分: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提出问题、 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

 不能胡搅蛮缠, 辩论中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政策法律为准绳, 要尊重人格, 不能出现谩骂污辱等过激言行。⑦由信访工人员将信访问题的发生、 发展及有关部门的处理过程作详细介绍。

 ③由上访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答辩。

 ④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

 ⑤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⑥评议委员会进行合议并宣布最后处理意见。

 对于少数听证会上不能当场决定的问题, 由评议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取证, 讨论研究后作出决定, 再给予答复。( 3)跟踪督办阶段。

 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专人落实。

 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督办,抓好反馈。

 同时。

 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帮助解开其思想疙瘩, 稳定其思想情绪, 从而最大限度解决重复上访、 越级上访及集体上访。3听证会案例案例一:

 海门市复三新村227 楼是旧城改造后的商住楼, 底楼为门面房, 二楼以上为居民住宅,由于位于文峰大世界附近的繁华地段, 楼下相继开了6 家快餐店, 经营中的油烟、 废水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

 6 家快餐店的业主都是下岗职工, 有一户还是残疾人, 小快餐店要上油烟净化装置与油水隔离装置, 污染治理难度很大。

 为了解决问题, 海门市环保局召开了由海门镇政府、 居委会、 建设局、 环卫所、 快餐店业主、 群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信访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 群众代表诉说了快餐店油烟对其正常生活的影响。

 快餐店业主申诉了治理油烟污染的设备资金的难度。

 听证会召开了近三个小时。

 最后听证员合议认为。

 快餐店要继续经营必须克服困难进行油烟治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否则就停业。

 会后海门市环保局多方联系餐饮业油烟治理的厂家, 以在全市大饭店油烟治理中为其推荐为条件, 把6 家快餐店油烟集中治理费用降到最低. 以2万元的徽利价格建成了6 家集中并网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油水隔离装置。

 还协调建设局以公益事业的方式为居民改造了下水主管道。

 协调环卫所为该楼前后下水道和卫生环境进行了清理。

 群众和业主十分满意, 也十分感激。案件二:

 海门市青龙化工园区现有企业13家, 相继进行了试生产。

 由于试生产期间管理不完・1 14 ・

 善、 生产工艺不稳定, 发生了废气对周边农作物的影响, 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主要由农林等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

 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 投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 评估程序、 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 对及时、 有效、 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

 因此, 受损群众反响强烈, 多次到环保局、 市信访局集体访越级访。

 由于在园区范围内有13家企业, 究竟是受何种气体伤害。

 确定污染源也比较困难。

 我们联系了农林局的同志对不同作物的损害程度、 损害原因、 损害时间、 植物叶片位置进行推算、 分析, 结合气象条件、 受害植物的分布情况、 受害特征, 同时利用采样监测分析等综合手段, 逐一进行了多方面调查后召开了听证会, 在会上, 听证会采用了类似法庭审理案件的处理程序, 实行倒置举证. 要求厂方对污染物的排放不影响周边农作物进行举证, 通过摆事实、 讲道理, 相互辩论, 搞清了是非曲直, 从而为解决矛盾、 息诉罢访找到突破口。

 最后根据污染特征把群众的损失如实赔偿给了群众.群众、 企业业主无一人有异议。

 在赔偿损失的同时, 海门市环保局督促6 家企业对废气污染问题加紧了整治。

 今年四月 以来又投资了8 4 0 万元增加了废气、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 4 家企业已经到位。其它企业年底限期整改到位, 巩固了信访处理的成果。20 0 6 年1至9 月 份, 海门市环保局强化信访工作机制, 狠抓信访调处质量, 及时、 妥善、 公正处理各类环境信访和举报, 共调处各类环境信访57 0 起, 比去年同期下降16 . 1%, 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4 信访昕证的意义与成效实旄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 它为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平台,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政府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增进公众、 企业及政府之间的沟通、 了解和信任, 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何等和长远的环境利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1)提高了信访工作处理效率。

 信访听证会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 为解决矛盾提供了一个平台。

 听证会采用了类似法庭审理案件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通过摆事实、 讲道理, 相互辩论, 搞清了是非曲直, 从而为解决矛盾、 息诉罢访找到突破口。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听证会期间组成评议委员会,协同办公。

 公平、 公正、 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 实行了部门之间相互监督、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避免了相互推诿的现象, 增强了处理纠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形成了大信访格局, 提高了办事效率。( 2)改善了党群、 干群关系。

 听证会的采用. 有效地了解决了群众有话元处说、 有苦无处诉、有气无处出、 有理无处摆的问题。

 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了信访人的知情权和发言权, 拉近了群众与政府的距离。

 也为责任部门提供了一个宣传政策法规、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平台。

 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提高了信访干部素质。

 推行信访听证会, 要求信访干部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法律知识、 应变能力和交际能力, 有利于促进信访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4 )规范了信访行为。

 信访听证会将问题置于大庭广众之下, 程序严谨、 气势威严、 听众众多,处理公开、 公平、 公正, 改变了部份信访人胡搅蛮缠的现象和他们的无理要求。

 规范了他们的信访行为, 推进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 法制化建设。5信访听证应注意问题环境信访听证会的召开。

 需要傲很多准备工作, 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 行政成本相当高, 还需要经办人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因此听证会只能适用于那些重大、 复杂、 疑难的环保信访案例, 而一般性的投诉是没有必在采用的。

 信访听证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增加透明度。

 信访听证会通过搭建平等对话、 多方参与的平台, 由第三者依法评议、 答疑、仲裁, 把信访问题的处理与信访人的行为都纳人法律监督、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 2)增强互动性。

 实行信访听证, 让群众、 信访人、 调查人员、 各职能部门互动参与。

 大大减・115・

 少了办信工作的难度, 增强了办信结论的可信性、 科学性和合理性。( 3)严格听证程序。

 信访听证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信访代表陈述、 调查组解答、 双方证据展示、 申辩和质证、 被反映人陈述等程序, 在公开监督下进行, 调查结论具有了不可逆性。( 4 )完善跟踪督办。

 实行信访听证. 以制度的形式赋予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终结性, 任何一级机关、 任何个人包括双方当事人不经规定程序都不得随意推翻或否认其结论, 有效扼制重复访、 越级访和无理缠访上升的势头。・116 ・

篇七:信访听证制度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在作出决定前,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举证、 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目录 听证介绍

 听证机构及人员

 1.

 听证机构

 2.

 听证参加人 听证范围

 1.

 立法的听证范围

 2.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听证原则

 听证准备

 1.

 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2.

 关于听证公告

 3.

 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4.

 关于听证义务

 5.

 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6.

 旁听 听证的具体程序

 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的举行

 1.

 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2.

 听证辩论

 3.

 关于听证记录

 4.

 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听证报告

 1.

 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2.

 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3.

 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听证制度 展开 听证介绍

 听证机构及人员

 1.

 听证机构

 2.

 听证参加人 听证范围

 1.

 立法的听证范围

 2.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听证原则

 听证准备

 1.

 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2.

 关于听证公告

 3.

 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4.

 关于听证义务

 5.

 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6.

 旁听 听证的具体程序

 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的举行

 1.

 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2.

 听证辩论

 3.

 关于听证记录

 4.

 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听证报告

 1.

 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2.

 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3.

 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听证制度 展开 编辑本段听证介绍 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 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 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 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 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

 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 执法的民主化趋势, 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听证是指听取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 辩论和反驳, 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编辑本段听证机构及人员 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 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 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 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听证 为节省立法资源, 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 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 除此以外的其他人, 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 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 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 我们规定了 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 , 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 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 的称谓不易为中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

 , 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编辑本段听证范围 立法的听证范围

  听证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 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 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

 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 关 于 婚姻法的修改, 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 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 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

 , 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是指在这些情况下, 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 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达到 2000 元以上, 组织达到 1万元以上, 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编辑本段听证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

 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 二是公开原则, 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 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编辑本段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会的最重要的环节, 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 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 是否可行, 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听证 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 示范稿除规定了 时间、 地点、 目的等等外, 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 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 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 就不会去关心, 不会参加听证人, 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 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 即公正、 合理、 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 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 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 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 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 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 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 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 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 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 有一些可能涉及其

  听证 个人隐私, 未经本人同意, 听证机构不得公开, 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 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 既是公民的权利, 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 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 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 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 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 并进行报道。

 编辑本段听证的具体程序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 3 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 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听证 三、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听证公开举行;

 四、 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 理由、 依据和处罚建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 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 认真进行复核 编辑本段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 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 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 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 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 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 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 如座谈会、 论证会相比, 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 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 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 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 允许公众旁听, 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第三, 强调听证会的作用, 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 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 重要的意见, 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编辑本段听证会的举行 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 的, 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 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 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 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听证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 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 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 , 本着这一精神, 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 经主持人同意, 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 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 未经归纳、 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 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 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 供公众、 学者查阅、 研究之用。

 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 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 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 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 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 便不应受到追究。

 编辑本段听证报告 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 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 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 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 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 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 有的媒体的生存目 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 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 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 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 重要的意见, 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 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 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 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

 1946 年美国制定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

 它的基本精神是:

 以程序的公正, 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

 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 1996 年, 《行政处罚法》 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范围没有“责令停产停业” ;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篇八:信访听证制度

发展○余 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市 海淀区 100088)信访听证的发展与完善[摘 要] 本文明确了信访听证的概念,将之与一般听证、信访调解、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等进行比较。对信访听证具有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助于信息的沟通及纠纷化解的作用作了说明,并就其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的认定作了阐述。通过明确信访听证既不同于立法性听证,也不同于执法性听证,而是介乎两者之间或者是融合两种听证的性质,和信访听证是对政府权力监督的重要方法的表述,进一步确定信访听证的效力和信访听证程序的意义,并特别针对地方信访听证的实践和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 信访听证;作用 ;适用标准;效力和程序;发展与完善[中图分类号] A8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4-0068-04[作者简介]余娟(1975-),女,山西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编审,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一、信访听证的历史与发展信访听证是指信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主持的由信访当事人和案件所涉国家机关参加的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陈述、申辩、辩论、讨论、调查的程序。信访听证的制度来源是 20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 31条第 2 款的规定: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信访听证与一般的听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信访听证介乎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之间,甚至混合了两种听证的形式,目的是了解和调查信访事项的事实情况,也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听证与一般的听证不存在替代关系,信访听证是为了解决信访所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事项,既不是重大决策和立法听证,也不是行政执法听证,而是为了68万方数据

 决策与信息2017年第4期下旬·总第468期更好的解决信访事项而由信访机关做主持人,居中主持听证程序的过程。信访听证与信访调解也有差别,信访调解是对当事人信访的事项,由信访机关与信访被反映人和信访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促成调解,信访调解可能是单方接触,也可能是将信访当事人和被反映人一同解决问题。信访调解适用于事实清楚的信访事项,在可以双方作出协调和让步的事项上达成调解协议,信访机关在其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促成和解。信访听证与行政复议听证和法院诉讼不同。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审理是法定的救济途径,听证和法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不应当举行信访听证。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一样的,能够通过法院审判程序包括再审监督程序解决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宜通过信访听证解决。二、信访听证的作用信访听证吸收了近十年来听证制度的运行经验,并根据信访制度的设计目的作了调整,信访听证在信访制度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讲,信访的作用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信访听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信访听证以公开形式,对信访事项予以质询、辩论,有助于落实公民的知情权,通过信访听证帮助公民了解信访事项的情况和信息,也是公民参与信访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决定的途径之一,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第二,信访听证有助于信息和情况沟通。信访制度的重要功能是搜集信息,搜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信访制度可以将各种情况通过信访机关予以汇总、集中,提供给相关机关和部门。第三,信访听证有助于促成沟通,化解纠纷。信访往往都是有争议事项,信访听证对重大事项提供面对面正式的质询、辩论程序,对舒缓双方对抗情绪、沟通信息、澄清误解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最终纠纷的化解。三、信访听证的范围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指对哪些信访事项应当适用听证。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不仅关系到信访制度的效果,也关系到信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和区别。第一,听证在信访中的适用应当是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于正式听证都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对有限的信访资源会有重大影响,因此,信访听证事项只能是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事项。这在《信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也符合听证制度的普遍原则和规律。第二,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由信访机关作出认定。即便是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如果可以通过单方会谈、实地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查清事实的,也不必举行听证。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是由信访机关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做出决定。所以,《信访条例》对信访听证的适用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第三,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的具体判断标准。重大、复杂和疑难,都属于不确定概念,其认定权由信访机关行使。有意见认为, “重大”通常指该信访事项涉及人员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 “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难以沟通处理等; “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对所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 [1] 。69万方数据

 改革发展第四,如何确定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可以有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即事实标准和责任标准。事实标准是指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真相不明,必须通过当面质证、辩论的方式,或者听证方式比其他方式对查清事实更为有利,更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关于责任标准,也来源于《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听证的重要目的就是分清责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责任认定存在分歧,特别是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时,通过听证有利于听取陈述和申辩,有助于信访机关厘清责任的,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四、信访听证的效力信访听证的效力是指信访记录对信访处理决定是否具有拘束力。这个问题和信访听证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在立法性听证中,听证是民主参与的形式,作用是收集民意、意见沟通,听证记录是立法和重大决策的参考,但不应当具有拘束力,立法和重大决策还要在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通过。而在执法性听证中,听证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通过听证查清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定将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拘束力。正如前所述信访听证既不同于立法性听证,也不同于执法性听证,是介乎两者之间或者是融合两种听证的性质。2006 年《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也曾解释,听证会本身并不决定什么事情,但最大好处是公开透明。把有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组织在一起,当面阐明观点,有利于查明事实。

 [2] 信访听证主要是在查清事实和责任认定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对信访处理决定的作出不具有拘束力,而只是信访机关的参考,信访机关还应当综合更多的信息和材料,听取更多意见,进行更多调查,对此类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决定。五、信访听证程序“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3] ,信访是对政府权力监督的重要方法,其自身程序建设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具体到信访听证程序,启动、步骤、方法和顺序都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律。第一,信访听证的启动。信访听证首先要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必须是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机关应当对是否应当听证进行论证,通过适当的内部程序,由信访机关负责人作出听证决定,在信访事项涉及到多个主体时,应当征询多方意见,以决定是否听证。第二,信访听证的通知。信访听证应当至少一周通知信访当事人和被反映人及相关人员和机构,通知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和内容。信访听证的举行地点一般在信访机关,也可以在专门的地点,如果信访人同意,也可以在被反映人的机构举行。第三,信访听证的参加人。信访听证应当至少有信访当事人和被反映人参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参加或者被信访机关通知参加信访听证。需要注意的是,被反映人如果拒绝参加信访听证,信访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还可由媒体记者和公众参加,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第四,信访听证的过程。一般而言,信访听证包括核对信访70万方数据

 决策与信息2017年第4期下旬·总第468期参加人的信息,由信访机关对信访参加人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纪律。听证时,首先由承办单位对提请听证的信访案件进行详细介绍。由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裁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解决落实到位。听证会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另外,还可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六、地方信访听证实践正如地方信访工作同志的调查发现,在推行信访听证方面,面临“三个误区”:一是思想误区,认为“没必要”甚至看成是“多此一举”。二是工作误区, “嫌麻烦”觉得信访听证工作量大,耗时耗力。三是效果误区, “怕砸锅”,担心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承办人 (有时为被反映人) 各执一词,在会上闹得不可开交,出现收不拢场、下不了台的情况,既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所以,虽然2005 年之后各地都通过了各自的信访条例实施办法,但是信访听证的实施效果并不好。七、信访听证的完善第一,完善行政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加强信息沟通,解决信访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信访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高效的实现。第二,总结借鉴好的经验,按照《信访条例》对信访听证形式和听证要素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信访工作具体制度建设。第三,提高信访听证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保证信访听证的公开公正,规范参加信访听证会的人员构成,实现信访听证的民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四,根据信访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把听证当成可以选择的方法和程序,强化信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选择和确定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听证对象的标准,从而符合信访工作实践的要求。第五,通过信访听证,为了保证相关信访事项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并得到信访人和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认可,应在听证结束时及时为信访人提供听证结论,从而体现《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第六,提高听证员的基本素质,充分学习和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听证结论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最终实现行政决定顺利得到信访人的理解和配合 [4] 。[参考文献][1] 黄新宇. 落实《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听证—— — 信访听证制度解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6,(6).[2] 唐述权.重大疑难信访可开听证[EB/OL]. 人 民 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4405297.html,2006-05-26.[3] 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 黄新宇.落实《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听证[EB/OL].人民网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4439451.html,2006-06-06.[责任编辑:梅芬芬]71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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