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精选文档)

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为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听取基层情况介绍、召集部分残疾人开展座谈、走访残疾人福利企业考察残疾人个体创业带头人等形式,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供大家参考。

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为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听取基层情况介绍、召集部分残疾人开展座谈、走访残疾人福利企业考察残疾人个体创业带头人等形式,就我县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县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我县残疾人总数约3.5万人,占全县58万人的6.03%,目前已办证人10362人,其中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3436人,三、四级残疾人6926人,农村户口9233人,城镇人口1129人。建档立卡贫困残联人2439人,占全县建档立卡5944人的41%。

  二、残疾人就业主要途径及按比例就业总体情况

  1、目前,我县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安置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这一直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一条主要渠道;二是残疾人自主创业,主要是从事养殖、三轮车营运、家电维修、废品回收、盲人按摩等;三是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四是农家书屋管理员及各乡镇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2、我县按比例就业总体情况: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共安置660人(其中:集中就业150、个

  体就业100人、分散就业410人)。依托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进行帮扶的有2三、残疾人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通过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努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就业,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生活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从深度分析,残疾人就业还存在不少困难问题。

  (一)从劳动力就业的全局看,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缺陷,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一技之长、择业工种受限等,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局面依然严峻。此外,社会认识对残疾人就业重视不够,认为健全人甚至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何况残疾人。部分企业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有的同工不同酬;有的企业认为接纳了残疾人,有损企业形象,且有安全隐患,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意安置残疾人。

  (二)从残疾人群体看,部分残疾人择业观念不正确。有些残疾人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摆脱不了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态度。

  (三)从残疾人就业的机制看,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近年来,我县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

  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与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也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有的设限过多,不够宽松;有的刚性不强,操作困难。在残疾人自主创业方面,政策扶持力度明显不够,小额贷款没有正常运作,单凭微薄的扶贫资金影响不了他们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在集中就业方面,由于残联不参与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和管理,福利企业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

  (四)从就业服务机构看,还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没有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岗位设置等实现规范化建设,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不够规范和完善,职能弱、人员少、场地小,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的能力不明显。

  (五)从残疾人就业的收入看,工资普遍偏低。很多企业给残疾人的工资一般在1000元以下,基本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各种保险也很难依法落实。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政府在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中,要更加关注残疾人就业。要认真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税务、财政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保证就业保障金足额上缴。在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中,政府要通过给予相应政策上的扶持,使福利企业在改革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使集中安置残

  疾人就业落到实处,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

  (二)、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开发社区就业潜力,为残疾人广开就业渠道,要保障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和岗位稳定性,不断增加残疾人的收入,使他们逐渐摆脱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建设,完善就业登记、信息服务、中介、再培训等服务,打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隔离,将残疾人就业市场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当中。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是完善自身基地建设,培训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形成专业化培训特色;二是依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三是与劳动就业部门联合培训,提高残疾人在市场竞争的能力;四是搞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需求,定向培训残疾人;五是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六是在培训中要加强对残疾人择业观念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将教育列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环境。要对残疾人自强创业和扶残助业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就业对落实精准脱贫,体现党的宗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做好残疾人各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就目前我县情况看,做好以上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将会起到促进和提高的作用,对于整个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XX县区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6日

  第二篇。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渝府令第162号

  《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

  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

  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

  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解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解答

  一、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就业中一个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自身的生理特征,使得在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方面面临很多困难。依法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就业难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比例如何。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它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XX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四、为什么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达不到比例的,按每少安置一个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是什么。

  凡驻地在XX市行政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有义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7%的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来征收。

  根据XX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3号规定,按照市政府《XX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69号)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财政代扣、地方代征。

  七、用人单位怎样招用残疾人和落实残疾人待遇。

  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在社会上自行招用,也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联系招用。录用残疾人的单位,要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健全人一样,实现同工同酬。

  八、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由地税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期为每年4月,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

  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7%—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举例:

  某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为300人,在职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为2人,上年度沈阳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23,754元,则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300人×1.7%=5.1人

  现已安置了2人就业,应再安置残疾人人数:

  5.1人—2人=3.1人(应安置残疾人差额人数)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

  3.1人×23,754元/人=73,637元

  即该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3,637元(或者安置4名残疾人就业)。

  十一、如何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残联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后,专项用于:

  1、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

  2、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3、补贴用人单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的改造和特殊服务性支出;

  4、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等支出。

  十二、对虚报残疾人数、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罚。

  依据《XX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六条。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缴流程: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核定→出据《XX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年审表》→依照《XX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年审表》填报《XX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打印税票→银行交款

  第四篇: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年8月5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6年8月9日《XX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XX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九条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

  业总数。

  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由各级地税机关确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

  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第十三条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差额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

  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税机关、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省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0月15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报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

  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第九条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全省统一账户,其中80%返还设区市XX县区(市、区),20%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XX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第十一条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缴。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第十六条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XX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其中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不缴纳部分,可以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三条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按比例就业调研报告

  为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听取基层情况介绍、召集部分残疾人开展座谈、走访残疾人福利企业考察残疾人个体创业带头人等形式,就我县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2)XX县区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6日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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