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5篇

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5篇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职责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5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5篇

篇一: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职责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守法守规意识,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决定,XX 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项检查活动。根据《XX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项检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好集中攻坚战。牢牢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

 “关键少数”,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开展全面“体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二、主要任务 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部分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谈心谈话活动

 根据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一报告、双签字”制度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可以一对一单独开展,也可以一对多集中开展。谈心谈话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谈心谈话(谈话提纲附后)。通过谈心谈话活动,进一步树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各项安全责任。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完善谈心谈话内容,每次谈心谈话后填写表格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述职情况

 根据《XX 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通过抽查相关资料或派员到场参加述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满意度测评,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述职法定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要求。

 (三)检查“ 一报告、双签字” 制度落实情况

 根据《XX 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对“一报告,双签字”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下达执法文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落实“一报告双签字”制度情况。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31 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履职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字认可后,报送相应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方可报送相应人民政府。

 2.利用电子信息系统上报情况。企业按照要求通过“XX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栏报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同时应当在本单位全文公布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

 3.报告真实性情况。对报告中若干事项实行抽查,检查履职报告与现场实际的符合性,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情况。企业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十个一次”落实情况为必检项目。重点检查报告内容的失实情况,分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4.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部分其他从业人员,实行现场突击考试,抽查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情况。

 三、工作安排 由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对口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高危行业领域的检查实现全覆盖,对其他行业领域企业保持适当比例覆盖。省级已确定抽查的企业,原则上市县两级不重复检查。市县两级按照以下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市级:负责中央、省属驻宜企业总部、市属企业集团和部分重点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 X 家;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请各专业委员会尽快确定名单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高危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15%。

 (二)县级和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对省市负责之外的高危企业实行全覆盖。

 3 月份为集中开展期,且完成专项检查任务量不得少于全年总任务量的 3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市、县安委办要将“一报告、双签字”制度检查情况抄送同级国资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要将本级管理的企业“一报告、双签字”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专业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检查对象企业重复、遗漏。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以主营行业为准;企业集团有多个独立法人的,以独立法人为单位。

 (二)强化督导考核。要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和专项检查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内

 容。对主体责任落实差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集中进行“会诊”,合力攻坚,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三)注重典型引路。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和要求,注重抓典型、促先进。要强化警示震慑,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问题突出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严厉查处。对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

 (四)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控。当前正处于“两会”期间、节后复工复产集中期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期,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继续紧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部分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调度、督促企业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复工复产方案,扎实做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员工安全岗位培训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五)加强统计调度。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调度汇总本级及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数据。4 月 5 日前,请市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安委会报送 3 月份工作

 部署、开展情况并填报附件 2 表格;7 月 5 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并填报附件 2 表格;XX 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情况并填报附件 2 表格。已提前完成专项检查任务的,可相应提前报送工作总结。市安委办将制作专项检查工作手册印发给市各有关安全专业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安委会参考使用。

篇二: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生产死亡事故案例分析及监管预案研究

  摘 要:

 近年来,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引起社会的广大关注。

 本文以浙江省某县级市提供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数据, 从单因素多因素等方面对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图例说明问题。

 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着重在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方面, 根据已有数据案例发现的规律对浙江省某县级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预警。

 关键词:

 安全生产; 案例分析; 事故预警监管

 1 引 言

 目前,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 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自 5 月底以来, 东三省连续发生了三场重大火灾: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火灾、 辽宁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油渣罐爆炸、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 后者更是以 120 人遇难、 70 人受伤的数字再次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

 2013 年 6月 3 日发生在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特别重大燃烧事故, 已造成百余人遇难。

 事故牵动国人神经, 也警示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

  浙江省浙江省某县级市经济发达, 是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百强县前位,在经济迅速发展之时, 安全生产尤为重要。

 但是近年来, 浙江省某县级市的安全生产状况堪忧, 安全生产事故常常发生, 比如说, 2013 年 8 月 8 日,位于浙江省某县级市某某街道某某路 18 号的 3 层楼民房发生火灾, 租住在房内的 13 人, 有 7 人不幸遇难。

 还有很多机械事故, 高处作业跌落事

 故, 触电溺水事故等。

  2 事故举例及问题的提出

 2009 年浙江某轮胎有限公司的车辆伤害事故, 由于肇事者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无证叉车; 且遇到紧急情况时, 采取的不当操作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而该轮胎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能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010 年浙江省某市某机械电器厂的触电事故, 死亡员工符某穿着皮鞋在没有关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线路清理而触电死亡。

 在这个事故中, 由于该企业未进行新员岗前教育与培训; 未制定产品调试、 整理、 包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为员工提供劳保鞋, 几个原因综合之下造成员工死亡。

  2013 年 7 月 17 日厦门公交车起火造成 47 死 34 伤事故, 在媒体报道的开始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引起公众对乘坐公交车的恐慌。

 但在进一步了解之后, 经初步认定, 这是一起严重刑事案件, 有关情况正在深入调查中。

  上述事故只是我们截取的三个例子, 像这种事故每年都有大量发生,因此就有为事故作出相应的安全监管预案的必要。

  3 浙江省某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预案

 针对浙江省某县级市 2005 年到 2012 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分析结果, 我们提出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预案。

 首先对安全生产总则进行了回顾, 接着对监管预警机制进行规划, 然后就是我们预案的重点--预防预警和应急预案, 最后是附则。

  针对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监管预案、 应急预案, 是安全事

 故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预案的目标和任务在于预防事故的发生, 以及尽可能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下面我们以制造业为例做相应地监管预案。

  3. 1 制造业应急预案

 制造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一个行业, 在数据统计中, 我们把制造业细分为金属制品、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汽车及其配件制造业、 皮革及其制品与制鞋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及食品制造业等一共 13 个制造行业。

 其中普遍出现的事故原因是触电、 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

 我们要针对这些情况对相应地企业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

 金属制品、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是制造业下属的一个行业, 也是死亡率最高的一个行业, 它的从业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是触电、 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

 此行业一般有高低压配电装置且作业区电源线路较多, 重型机器较多, 易燃品集中堆放。

 如果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 就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 触电及物体打击等事故。

  (2)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是历年来制造业死亡率第二高的行业, 它的从业人员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爆炸和触电。

 此行业易燃易爆品众多, 且集中堆放, 作业主要依赖于电力且作业区电源线路众多。

 如果出现人为工作失误或是自然天气较热而通风不好, 就会出现触电、 火灾及爆炸等事故。

  (3)

 汽车及其配件制造业是死亡率第三高的制造业, 它的从业人员的死亡原因主要是触电、 机械伤害、 高空坠落。

 此行业一般有高低压配电装置且作业区电源线路较多, 机器众多, 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够高

 等一系列原因都会导致从业人员的死亡。

  2. 预防和预警

 作为预案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在这一处引起十分的重视, 这是我们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一道关卡。

  (1)

 机械、 设备等硬件设施方面:

  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A、 监督厂家要定期检查电源线路。;

  B、 要求各企业要采取双电源保护;

  C、 规定企业定期检查易造成机械伤害的机械、 设备, 避免工作过程中出现因机械故障出现的机械伤害问题。

  D、 规定企业工作车间的通风、 温度、 压力、 噪音等应采取自动监测报警措施, 避免因此而出现的火灾或是造成工作人员工作不能专心而造成伤害的情况;

  E、 要求企业对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定期检测措施, 把火灾萌芽消灭于摇篮,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不定期抽检;

  F、 检查企业各种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用, 定期维修、 保养、 定时更新;

  J、 要求企业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与安全出口;

  K、 不定期检查各企业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且若有安全隐患, 应找专业人员来进行解决。

  (2)

 安全意识、 管理制度方面:

  主要有以下几点:

  A、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D、 各岗位安全操作制度。

  (3)

 员工培训

 A、 不定期抽查各企业是否定期培训急救员, 急救员应通晓常见的外伤、 休克的检查与诊断, 熟练掌握外伤急救和抗休克等院前急救技术, 还必须做到先抢救后运转的原则。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

 例如2005 年发生的 XX 办事处前金村沈 XX 无证无照黑油膏加工场"3o4"中毒事故, 操作人员重伤、 死亡一部分原因是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 另一方面确实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

 如果在场的其他人员了解急救措施, 也许这条生命就不会消逝;

  B、 不定期抽查各企业是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的强化工作, 比如人为的使机器处于不安全状态, 如取下安全罩、 切除联锁装置等,走捷径、 忽略安全程序。

 如不盘车、 不置换分析等。

 这些是金属、 汽车制造业的熟练工经常会发生的毛病, 而因此大意, 就很可能会造成机械伤害。对于这类员工, 我们要经常性提醒他们, 一定要安全规范地操作;

  C、 不定期抽查各企业, 特别是机械类制造业, 是否对本企业使用的机械队员工普及它们的危险性, 避免从业人员缺乏对动机械危险性的认识而产生操作失误;

  D、 不定期抽查各企业是否对技术工采取定期考核与培训工作, 避免技术不熟练, 操作方法不当, 准备不充分, 安排不周密, 因仓促而导致操作失误.

  E、 监督各企业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比较高的事故原因,

 如触电、 火灾、 机械伤害等, 进行全范围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急救知识的普及。

 例如 2012 年的浙江省某县级市 XX 五金有限公司"10o17"机械伤害事故, 浙江省某县级市 XX 五金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 应急响应

 如果我们在预防预警这一块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依然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我们就到达应急响应这一个阶段, 也是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后一个关卡。

  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就应就所发生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所预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应单位进行相应的行动。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组成以下几个组织, 来更好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

  (1)

 应急指挥组织。

 应急指挥组织应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级别、类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预案, 并对其进行修改; 应指挥现场的救援和事故处置等事项, 力求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以及最大力度地避免以后类似情况的发生; 应遵循指挥主体的动态变更原则, 确保事故性质或大小发生变化时, 由更权威、 更专业的指挥机构和人员进行指挥。

  (2)

 专家组。

 由不同制造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对危险源风险进行评估, 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 评估, 预测事故发展趋势, 为应急指挥、 现场抢救的人员, 资源调度和处置措施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3)

 现场抢救组。

 现场抢救组应根据应急指挥组的指挥和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最大力度地抢救。

 (4)

 善后处理组。

 本组织的工作主要有应急物资的补偿和资源的调配工作, 对受影响的员工进行安置, 就本次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企业或个人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等。

  (5)

 事故调查组。

 本组织应对本次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与调查, 受调查部分应包括受此次事故影响的人员的公司、 参与急救的部门等各方面。

  4. 信息发布

 在应急预案中制定规范的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制度, 对保障社会稳定和公众的知情权有重要的意义。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争取在第一时间向社会提供准确的信息, 尽量避免因不能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导致媒体出现错误或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引起社会动荡和其他问题。例如在 2013 年 7 月 17 日厦门公交车起火造成 47 死 34 伤事故, 在媒体报道的开始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引起公众对乘坐公交车的恐慌。

 但在进一步了解之后, 经初步认定, 这是一起严重刑事案件, 有关情况正在深入调查中。

  5. 后期处理

 (1)

 善后处理

 人员安置、 补偿, 征用物资补偿, 灾后重建, 污染物收集、 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 保证社会稳定,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

 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监督管理

 监督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组织、 各部门是否坚守自己的岗位, 全力实施救援行动, 并应采取奖励及追究责任制度。

  4 结束语

 本文首先从浙江省某县级市提供的安全生产事故 2005 年到 2012 年的数据开始分析, 并对数据进行单因素多因素进行分析, 以及对个别案例进行鱼刺图等解析, 发现其中多数的生产事故多与季节、 行业等因素有关,针对这些因素提出监管预案。

 监管预案从分析生产事故的危险与风险开始, 进而针对这些危险源提出预防和预警、 应急响应、 信息发布、 后期处理、 监督管理等。

 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为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翟校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研究[M].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

  [2] 沈立, 汪丽莉, 徐辉波. 行业安全生产及其综合监管[M].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0.

  [3] 宋大成. 职业事故分析:

 原因分析, 统计分析, 经济损失分析[M].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8.

 [4] 朱少军. 安全生产解决办法[M]. 广东经济出版社, 2011.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手册[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

 [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R]. http:

 //www. law-lib. com. 2013

 [7]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Inc. [EB/OL].

 [2011-03-22].

 http://www. doc88. com/p-74287791164. html

 作者简介:

 王敏汝, 女, 1993 年 7 月 20 日, 浙江丽水, 浙江财经大学, 经济学, 经济学。

 徐 真, 女, 1992 年 9 月 12 日, 浙江嘉兴, 浙江财经大学, 经济学, 经济学。

 唐 萍, 女, 1992 年 7 月 2 日, 江苏徐州, 浙江财经大学, 经济学, 经济学。

 杨 佳, 女, 1994 年 05 月 21 日, 湖南,浙江财经大学, 经济学, 经济学。

篇三: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充分采纳各级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发布后应组织相应层级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

 第六条

 每年 1 月份应经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适宜性进行评审,并及时修订完善。在实施中如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不适应的地方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条

 修订更新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它部门和各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

  第二章

 公司、总厂、厂领导安全职责

  第十条

 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总公司汇报制度。

  9.执行财政部和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一条

 生产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报总公司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已按规定负责返回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生产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二条

 设备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机动、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总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5.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机动、设备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三条

 经营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供应销售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 安

 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经营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 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

 人事教育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严禁香烟、火种、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人事教育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四条

 工程(基建)副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基建)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

 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工程(基建)副经理(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参加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总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8.副总工程师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如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工艺技术范围的安全工作,督促调度、技术等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参加重大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负责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安技措施和隐患治理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负责机动、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组织审查公司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执行财政部和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把安全管理纳人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公司、总厂、厂下属公司、厂等单位领导安全职责,参照第二章制定。

  第三章

 职能处、科室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总厂、厂)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总厂、厂)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

 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经理、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人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

 7.深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总公司汇报。

 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5.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

篇四: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生产属地监管与法律责任---- 兼谈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乡创建验收精要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谭德明

  一、县乡属地监督管理职责体系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1、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 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3 、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实践探索《安法》修订实施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2010]23号)文件,均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我省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界定,进行十分必要的探索,为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法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积极贡献。

 1 、省委省政府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 1)中共湖南省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第10条规定: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强化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基础建设,

 实现规范化管理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第14条规定。(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2号)

 2 、地方性法规创设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3 、省安监督局对乡镇(街道)安监职权完善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安监政法函[2011]62号)文件规定委托执法权限:(一)法律政策宣贯权;(二)行政检查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四)有限行政处罚权,处以警告或对个人给予50元、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含本数);(五)提请查处权。

 4、我省对《安法》修订乡镇(街道)职责建议 安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大常委会委员第一审审议时认为,一般法律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认为,一般法律授权职责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否则违反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总局要求湖南省局总局要求湖南省局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我局提出建议案:拿出方案修订明确乡镇、街道职责。我局提出建议案:修正案总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驻地单位以及村(居)委员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并按照本法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 组织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相关保障工作。第四章增加一条:第四章增加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村(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委托权限内在委托权限内对本管理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并附详尽的必要性说明。

 5、《安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职责规定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3、结合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法律,做好村(居)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自治管理及自治服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第6条: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由村(居)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可由在职村(居)干部兼任。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第15条:明确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职责。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排查发现、劝阻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引导村(居)民制定、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结论:法律授权属地监管包括 1.县级政府领导领导责任; 2.安全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3.有关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监管责任; 4.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协助查处责任; 5.村(居)委员会隐患报告及协助工作责任。

 二、履行乡镇监管职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一)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监管领导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条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综合监管特征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安全监管发生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 2、综合监管是安监机关执行政府授权措施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履行职责,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并无对职责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或纠正权 ;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式是划分责任、交办督办、工作约谈、考核评比、情况通报、参与责任追究、事故统计等。

 (三)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有关制度1、建立健全严格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制度。一是站、办、所以及村(居)委员会监管职责;二是学校、驻地生产经营单位、车站、港口、码头以及市场或节会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众集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是制发村(居)民安全自我管理公约;2、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制度,应结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具体明确:(1)党委书记职责;(2)行政首长职...

篇五: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权之一,《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事故发生原因的查明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关系事故教训的总结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验的形成,而且直接影响到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落实,以及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大多侧重对事故的严肃处理,强调从重处罚、加大惩处力度,然而对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关系中相对人权利救济与保障却明显不足,亟需在有关立法和执法方面及时予以完善。一、 事故处理相对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2007 年出台的《条例》确立起现阶段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程序由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大环节构成。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主要是指因发生事故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理的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与相对人关系密切的行为实际上主要有三类, 先后包括:由特别组成的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从而形成调查报告的行为;政府或其授权下的有关部门对调查处理的批复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依据批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 事故调查报告。是由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后作出的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损害后果、救援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与性质认定,而且包括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应为内部过程中的行为,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总结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证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与相对人权利保障朱喜洋*摘 要: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权益规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不完善,亟需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区分事故处理法律文书,设计权利救济途径,并适时完善整个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认定 相对人权利* 作者简介:朱喜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2009 年第 8 期 法治研究4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与相对人权利保障性、真实性、建议性和不可复议性、诉讼性。

 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 7 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2. 事故处理批复。是由法定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确定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主体作出的批复行为是事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依据(《条例》第 32 条第 2 款),是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内部责任处理的依据(《条例》第 32 条第 3 款)。尽管有学者明确提出,事故处理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② 。但是,目前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在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未对事故批复的文书性质及其权利救济途径加以明确限定和规范,甚至立法对相对人是否有权及时获取批复都未作明确规定。

 ③3. 事故行政处罚。相应级别的有权机关根据事故调查批复,依法定权力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具体的行政处罚。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事故行政处罚与第二阶段中的批复处理对象均指向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此实现自己的权利保障。总结上述“三阶段”过程性特征,结合《安全生产法》、《条例》 等法律法规在事故调查处理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可以看出,目前法律法规对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规定并不完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未明确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未规定事故处理批复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权利救济路径,导致实践操作中有的当事人无法得知批复及其内容,只有在受到事故处罚执法时,才能知道自己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置情况,而作为政府或其授权下有关部门的批复行为,因涉及到当事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的确认,实际上与当事人重要权益密切相关,理应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质疑。执法理念的不尽到位与程序保障机制设置的不尽合理,必然带来行为合法性的欠缺和行为可接受性的削弱。2. 即使当事人对有权机关作出的事故处罚不服,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在多数情况下,处罚主要是依据批复的内容作出的,除了程序违法尚可获得有效救济外,当事人对诸如责任认定、处罚内容之类的实体权益方面的异议显然无法从根本上予以纠正。3. 即使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批复文书及其信息,对批复内容不服,并以此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囿于现有体制缺乏配套审查机制的支撑,仍无法真正实现权益救济。由上可见,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仍存在需要改进的环节,不利于当事人选择正当、理性的途径解决争议,从而接受国家法律裁判;也不利于事故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正视前述几种行为及其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二、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批复、事故行政处罚三者关系的再认识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性行为。在立法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不可复议之前,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原本就存在不小争议。结合现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否定说成为主流观点,其理由不外乎两种:一是中间行为说,认为报告制作主体即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性机构,调查活动结束不久即行解散;调查报告内容不具最终性,是否正确、适当要由有关人民政府加以确认。这种特征可以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加以比照。一是证据说,认为调查报告仅具有证据效力,是否采纳要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这种特征可以用交通事故认定进行比照。上述两种观点都过多强调了事故调查报告的独立性,割裂了其与事故处理批复的紧密关系。笔者认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性行为。首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并非单纯的事故技术调查,包含有责任处理建议这块重要内容。这与火灾事故责任明显不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当前体制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更多是行政处理,而非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解决或者民事裁判,如交通事故调查,其法律效力需要人民法院或者调解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认定。47

 因此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而言,缺乏民事争议空间范围,证据说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从行为角度看,事故调查报告与事故处理批复和事故行政处罚颇符合德国行政法上的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特征, ④只有后者行为具有明显的对外效力属性,但也应同时注重前者的基础性作用。2. 对事故的行政处罚本质上是对事故发生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践中对事故处罚属性认识不一。有研究者提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的两种处罚行为存在相互交织现象,并且强调事故处罚与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方面的区别,“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⑤ 。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实际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两者之间是行为和后果关系,对事故的行政处罚本质上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故是必须着重考虑的情节而已。如《条例》第 37 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法处以罚款;《条例》第 38 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处以罚款。可见,对事故的处罚仍然要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如此看来,一个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一个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依附关系自然明显。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果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中对违法行为责任认定不全面时,有权机关仍然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3.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批复、事故行政处罚三者通常是关联行为,并具有密切的前后关系。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只能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但由于事故报告对于事故性质的鉴定具有决定性影响,通常事故批复会肯定事故报告的建议。从现有法律制度设计来看,由于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于当事人的责任及其处理都有明确的建议,因此,作为同意报告内容的批复书,进一步肯定了报告的内容。而有权机关又必须依照事故批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尽管我们强调对事故的处罚与事故处理批复是两种明显不同的行政行为, 但在这一批复内容基础之上的所谓处罚,就变成简单的法律适用过程,处罚的一切证据也就是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故调查内容,相对人如果对处罚不服,实际上大多根源于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不服,此时,如果法律仅允许对事故处罚本身进行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明显会造成相对人败诉,权利救济设计也就失去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制度功能。上述三种行为通常是关联行为, 并具有密切的前后关系。这就决定了对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必须考虑这种关系背景,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从权利救济原则出发,应当提供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的机会和可能性,否则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非依靠政府自我监督,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很难被推翻。三、 完善权利救济的建议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下,“依法从重处罚”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⑥ 有助于打击并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罔顾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近年来的安全生产立法明显加大对事故处罚的力度,如《条例》第 36 条、第 37 条,将事故罚款额度加大到 500 万元即为明显例证。但是法治理论要求,与“重典治乱”思想相配套,必须建立健全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否则会出现法律秩序的不和谐。如果事故调查中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尤其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加重处罚,相对人难免对事故调查处理行为存有异议,从而产生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从法治建设角度必须正确设置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结合前述分析和现有监管体制环境,如下表所示,可以尝试区分不同类型设置具体的行政争议救济渠道:1. 当事人对事故批复中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异议的,应当以作出事故批复的行政机关为被申执法文书类型 争议事由 复议或诉讼对象所有事故批复 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批复行为批复对处罚有明确规定 对事故处罚种类、处罚内容有异议批复对处罚作原则规定 对事故处罚种类、处罚内容有异议事故处罚行为所有事故处罚 对事故处罚主体、处罚程序有异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与相对人权利保障48

 请人提请有权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 当事人对事故处罚的主体或者过程不服的,则应当以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请上级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的行政诉讼。3. 当事人对事故处罚的种类或内容产生争议的,则应当区分事故行政处罚作出的具体部门选择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对象,如果批复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以事故处罚行为为复议和诉讼对象,如果批复已经作了具体规定的,则应当直接选择批复作为复议诉讼对象。对于当前实践中发生的事故处罚,当事人对事故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事故性质界定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处罚行为本身又没有过错的话,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以事故报告批复行为为对象提出行政复议,避免浪费资源、耽搁相对人权利获得及时保障。结合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的现实特征,建立最为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在现实体制下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使用和管理,完善事故处理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其规范化。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当中,应当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法律性质,作为影响到事故发生单位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事故报告的批复必须送达事故发生单位,并告知其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时限。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性立法或规范性文件中,已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象进行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批复机关将批复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抄送事故发生单位,这就为相对人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平台。2. 进一步完善事故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为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提供基础。3. 适时建立批复主体上级机关审查监督机制,可以尝试建立专门委员会书面审查机制,确保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有效监督。4. 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尝试建立事故调查技术报告和责任认定适度分离,并尽快建立起事故调查技术报告的专业性审查机制,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注释:① 石少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载《现代职业安全》 2007 年第 11期。② 同注 ① 。③ 在 2007 年的《条例》出台后,四川省、天津市等地区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 2008 年 7 月公布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直接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④ [德]汉斯· J. 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出版社2007 年版,第 30页。⑤ 曾文生:《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探讨》,载《安全与健康》 2008 年第 11期。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0页。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与相对人权利保障49

推荐访问: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