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9篇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9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于2010年2月23日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9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9篇

篇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 共中 央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 印发

 为 进一步促进党 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 国共产党 章程》 , 结合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工作实际, 制 定本准则 。

 《中 国共产党党 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总则 :

  执政党的党 风关系 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 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 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 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 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 , 立党 为 公、 执政为 民; 必须在党员 和人民群众中 发挥表率作用 ,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 纪国法,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 群众。

  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 律和他律相 结合。

  第一章 章程

  《中 国共产党党 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 一条 禁止利 用 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 利 益。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 名 占 用 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 娱乐等活动安排;

  ( 三)

 在公务活动中 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 四)

 以交易 、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 利 益;

  ( 五)

 利 用 知悉或者掌握的内 幕信息谋取利 益;

  ( 六)

 违反规定多 占 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 二条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 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 义经商、 办企业;

  (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 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四)

 个人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 或者投资入股;

  (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 体等单位中 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 介活动;

  (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 接受原 任职务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 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 原 任职务管 辖业务相 关的营利 性活动。

  第 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 理和使用 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 私。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用 公款报销 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 担的费用 ;

  ( 二)

 违反规定借用 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 三)

 私存私放公款;

  ( 四)

 用 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 公款旅游;

  ( 五)

 用 公款参与 高消 费娱乐、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 资格;

  ( 六)

 违反规定用 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 七)

 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

  ( 八)

 挪用 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 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干部。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 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二)

 不按照 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三)

 私自 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 隐瞒或者歪曲 事实真相 ;

  (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 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六)

 利 用 职务便利 私自 干预下级或者原 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

  (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 封官 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 五条 禁止利 用 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 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谋取利 益。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

  ( 二)

 用 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 培训 、 旅游等费用 , 为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 国( 境)定居、 留 学、 探亲等向 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案件的调查处理;

  ( 四)

 利 用 职务之便, 为 他人谋取利 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 人收受对方财物;

  (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以本人名 义谋取私利 ;

 ( 六)

 为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 条件, 或者党员 领导干部之间 利 用 职权相 互为 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 条件;

  (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内 个人从事可能与 公共利 益发生冲 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 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 外合资企业担任由 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 本人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 公共利 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 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在公务活动中 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 关费用 ;

  (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 中 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 办公用 房和办公用 品 ;

  ( 三)

 擅自 用 公款包租、 占 用 客房供个人使用 ;

  (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 小汽车;

  (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 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 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 土地使用 权出 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 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 、 中 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 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 纷;

 (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 分配、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 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 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

 不准有下列 行为 :

  (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 钓誉的“政绩工程” ;

  ( 二)

 虚报工作业绩;

  (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 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 五)

 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 益;

  (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 九条 各级党委( 党 组)

 负 责本准则 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 责同 志要以身 作则 , 模范遵守本准则 , 同 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 级党 委( 党组)

 抓好本准则 的落实,并负 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 委( 党 组)

 要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 列 为 党 员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 的重要内 容。

  第 十一条 各级党委( 党 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 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 度, 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 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 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 本准则 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 领导干部应当 向 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

  第 十二条 党员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 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 容, 考核结果作为 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 十三条 党员 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 的, 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 要坚持党内 监督与 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 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

  第三章 附 则

  第 十五条 本准则 适用 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 县( 处)

 级以上党 员 领导干部; 人民团 体、 事业单位中 相当 于县( 处)

 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中 的党 员 ; 县( 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 负 责人, 乡 镇( 街道)

 党员 负 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 负 责人参照 执行本准则 。

  第 十六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委, 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 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党委,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 结合各自 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 定具体规定, 报中 共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备案。

  中 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 结合中 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 定具体规定。

  第 十七条 本准则 由中 共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负 责解释。

  第 十八条 本准则 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1997 年 3 月 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试行)

 》 同 时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 年 7 月 12 日 , 中 共中 央办公厅、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 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以下称《若干规定》 )

 。

 《若干规定》 明 确 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的廉洁从业行为 规范, 在滥用 职权、 以权谋私、 侵害公共利 益、 职务消 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 向 领导人员 明 确提出 了 “禁令” 。

  出 台 背景

  近年来, 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 2004 年中 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 , 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 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 央指出 , 各地区各部门 要对学习 贯彻《若干规定》 作出 具体部署。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为 贯彻实施《若干规定》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 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的管理和监督, 切实做到预防为 先、 关口 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 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 的行为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 , 严于律己, 自 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 行为 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 的出 台 , 是贯彻落实中 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 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 提供了 依据, 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从业行为 ,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行为 ,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维护国家和出 资人利 益, 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

  第 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经营、 开拓创 新、 廉洁从业、 诚实守信, 切实维护国家利 益、 企业利 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努力 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 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应当 切实维护国家和出 资人利 益。

 不得有滥用 职权、 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 行为 :

  ( 一)

 违反决策原 则 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 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 二)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 、 兼并、 重组、 破产、 资产评估、产权交易 等事项;

  ( 三)

 违反规定投资、 融资、 担保、 拆借资金、 委托理财、 为他人代开信用 证、 购销 商品 和服务、 招标投标等;

  ( 四)未经批准或者...

篇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我对此感受颇深, 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 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

 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我深深的认识到, 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

 身做起、 从细节抓起。

 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真正做到讲党性、 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要正确对待权力,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 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

 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 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 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

 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

 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 获得了一定的权力, 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 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

 个人德、 才的提高, 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

 要时刻饮水思源, 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 来源于组织的信任。

 在掌权后, 要不辱使命, 不负重托, 真正做到仰不负党, 俯不愧民。

 同时, 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

 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学习, 我深刻反思自己, 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 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 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

 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 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 静下心来学习, 努力改造世界观, 树立正确人生观、 价值观、 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 要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 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 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 指导言行; 在学习中, 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 注重学习效果, 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同时, 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 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 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 抵制住诱惑, 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 要见诱惑心不动, 见财物心不痒, 见美色脑不昏。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 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 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 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 检验是非功过。

 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心系组织重托, 心系群众冷暖。

 在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 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端正思想作风, 提升思想境界, 切实做到为民、 务实、 清廉。

 三、 管得住小节, 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作为领导干部, 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 认识到建立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 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

 因此,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 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 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 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

 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耐得住艰苦, 管得住小节, 挡得住诱惑, 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 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

 我将以此警示自己,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做到常思贪欲之祸, 常除非分之想, 常修为官为德, 常保公仆本色, 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 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 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 要牢记党的宗旨, 做好本职工作, 恪尽职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 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

 同维护。

 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 严格要求自己, 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篇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 廉洁从业、 诚实守信、 勤勉敬业,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切实维护国家、 社会、 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 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借贷等事项;

 (三)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担保、 融资、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 采办、 销售、 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

 未经批准, 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投资参股、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

 授意、 指使、 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

 弄虚作假、 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

 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 稳瞒、 截留国有资本

 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决定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 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

 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 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 中介费、 回扣、 佣金、 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重大捐赠、 赞助事项;

 (八)

 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 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力, 应当主动回避, 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 在与本企业有关联、 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

 将国有资产委托、 稍赁、 承包给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

 利用职权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

 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 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 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 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

 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 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谋取私利;

 (二)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 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 公示;

 (三)

 在职工利益分配中, 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 有失公平;

 (四)

 为谋求业绩, 违反劳动、 安全、 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 危害职工生命、 健康;

 (五)

 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装修办公室、 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

 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 住宅装修、 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

 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五)

 使用信用卡、 签单等形式消费, 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

 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 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 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 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 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 除依照前款处理外,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 在依据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 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退还;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并报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 依据本规定执行。

  (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4 年 12 月 12 日 以中纪发[2004] 25 号文印发)

篇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八篇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八篇 篇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和行为准则,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个人及家庭不得侵害公共及企业利益、厉行节约和注重自身修养”等五个方面,列举了 39 条“不得”条例细则,成为我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指路灯。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执行,重在落实。

 1、正确对待权力,严于律己,认真履行好职责 我们领导干部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始终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正确对待个人的权利和地位,正确认识岗位和职责的关系。我们一切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职务越高,意味着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越大,肩上的担子也就越重。要树立公仆意识,不搞特殊化。作为书店集团班子成员之一,我们肩负着企业未来发展的重任,分管着集团公司项目的投资管理、行业研究以及战略规划等重要工作。每一

 项工作都关系着集团公司的生死存亡,我们更应该始终把公司和广大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脚踏实地干事创业,全心全意服务集团公司发展。经常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严于律己、廉洁自重,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在群众心中树立堂堂正正、廉洁奉公的公仆形象。

 2、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 领导班子是单位群体之首,事业之帅,我们的思想水平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水平,我们应该注重学习,始终坚持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时刻把思想改造放在第一位,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义理论体系;学习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总结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功经验,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学习实践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立场坚定、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学习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企业规章制度、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等等。不论何时何地,

 时时刻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行动上的廉洁自律。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配做人民群众的带头人。

 3、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作为企业高管人员,我们在深入学习的同时,更要注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对配偶、子女及亲属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不得谋取私利。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时刻牢记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慎待小节,慎重交友,用自身的清廉为干部群众做出示范。经常学习和接受以反面典型为教材的警示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自警自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要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增强道德责任感,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规范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远离腐败。

 习近平曾多次在治国政文中引用《论语·子路》中的一句典故,“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对我们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好的阐释,我将牢记于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带头执行好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篇二 集团召开了中层干部以上会议,集中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会后,我对《规定》再次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加深了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经过反思和对照检查,我有以下体会:

 一、《规定》对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有重要意义。

 《规定》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行为,明确了领导人员从业不可触碰的禁区,在企业内部建立了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

 《规定》有效加强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对企业来说,只有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企业才有可能得以科学发展,只有企业得以发展了,职工才能从发展中得到实惠。因此,《规定》对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二、那么,如何落实《规定》 首先,企业领导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上的坚定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如果不重视理论的学习,不注意改造世界观,不努力加强个人党性修养,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就会失去人生的前进坐标,这是十分危险的。广大领导要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来加强个人理论修养,党性修养,从而树立

 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利观,构建起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其次,企业领导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近年来,受网络传播等因素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加速了入境传播。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领导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增强自律意识,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要通过增强党性观念,做到严以律己,洁身自好,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名利而争。要通过增强党性观念,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决好“入党究竟为什么”的问题,要通过增强党性观念,明确党和人民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搞清楚“我的权力是谁给的”的问题。

 最后,企业领导人员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遵守《规定》。一是要经常对照《规定》对自身的从业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越过“红线”,尤其作为从事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更要提高警惕,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二是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还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三是要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的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要及时公开、公开到位,为群众监督创造制度条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篇三 日前,新华集团组织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文件。我总结了几点体会:

 一是确立核心理念。要把“廉洁诚信、严于律己”确立为核心经营管理理念。加强法纪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新华集团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政意识,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二是制定行为准则。要围绕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把廉洁文化渗透到人、财、物、事各项具体工作中去。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培养敬业精神。要切实加大执行监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宏观指导,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为培养新华集团员工的敬业精神提供制度和监督的保证。

 四是树立良好形象。新华集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成为廉洁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高度统一,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带动整个班子的党风建设,以班子的优良作风取信于职工群众。要大力宣传廉洁从业的优

 秀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引导领导干部争做廉洁从业的表率。

 五是深入开展廉洁文化活动。通过举办反腐倡廉书画展、文艺演出、征集廉政勤政格言警句等活动,使新华集团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在享受文化、参与文化的同时受到感染和教育。同时,注重把重点放在企业内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通过广泛开展“读廉政文章、讲廉洁知识,学廉洁事迹”等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广大员工对廉洁文化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

 六是时刻牢记慎独慎微的箴言。领导干部在生活作风上发生问题,往往是在“八小时以外”,在上级、同事、下级看不到的时候。因此,坚持“慎独慎微”对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尤为重要。领导干部单独工作和处理问题的机会较多,做到慎独慎微,这既是领导干部的为政做官之要,也是立身做人之本。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尤其在独处时能够谨慎不苟,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一个样,有没有监督一个样,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

 篇四

 近期,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授权解释机构、施行时间等内容。总的来看,《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

 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这既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我约束、自查自律提供了明确标准,又为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供了依据,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深入学习,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要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

 我必须始终要加强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系列讲话的重要精神,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不违法违纪。

 二、抵制诱惑,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要经受得住诱惑,牢固树立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防微杜渐,管得住小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

 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作为一名国企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强化责任,带好班子、带好队伍。

 我兼任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一方面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另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公司的党员干部,把带好班子、带好队伍作为自身的职责。既要抓好企业的经营发展,又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最后,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篇五 中央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

篇五: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 X 集团 2022 年度“清风大讲堂〞讲座活动安排和公司实际,今天,由我给大家专题开讲廉洁党课。今天党课的主题是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在坐的有公司的党员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也有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人员,你们既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反腐倡廉的排头兵,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活动,能够对大家都有所收益。下面,我将从认识新形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腐败出现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廉洁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四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

 一、认识新形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主导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前所未有的忧患和紧迫感,掀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涉及层级最高、形势最复杂而成效也最显著的反腐败斗争。据初步统计,迄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共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 453 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 883.4 万人,查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2.6万件。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21.7

 万件,处理了 32.2 万人。党的十九大后,查处涉及民生领域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9 万余件,处理了 35.9 万人。查处扶贫领域问题 28 万件,处分 18.8 万人。此外,铁腕惩贪的同时,中央亦以雷厉风行的姿态革新吏治,痛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沉痾顽疾,并积极推进法治反腐、制度反腐,谱写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新篇章。

 让我们回忆一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决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稳固开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坚决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反腐败斗争从十八大的“形成压倒性态势〞到十九大的“夺取压倒性胜利〞,再到十九届中纪委强调的“稳固开展〞压倒性胜利,用词之变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更大战略性成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央坚持反腐败、打击腐败的决心没有变;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的态度没有变;中央对腐败的高压态势没有变。反腐败斗争仍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

 二、腐败出现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决心很大、工作力度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领域特别是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且呈现以下 4 个特点:一是局部企业主要领导涉案,形成系统性腐败案件;二是作案手法隐蔽,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三是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问题突出;四是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究其原因,其根本性的内因还是局部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决。与此同时内部治理失衡、监督体系失效也成为腐败的根底条件和重要因素。

 弄清了腐败的真正原因,根治腐败下药才能对症。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理想的动摇是最根本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我们要通过强化理论学习、压实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等手段,把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抓紧抓好。

 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2、完善国企监督体制机制。

 3、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三、廉洁法律法规学习 202222 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廉政法规,此次列选一局部,大家可做了解。下面,我将和大家一起重点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该规定是 202222 年 7 月 1 日,由中办、国办联合公布,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标准,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假设干规定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那么、廉洁从业行为标准、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附那么等具体内容。在此,节选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内容条款,做深入学习。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行为。本条从 8 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能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第一项也是大家平常经常听到的:对违反决策原那么和决策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什么是三重一大?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

 那么,如何学习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首先要坚持集体决策原那么。其次,要明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最后,要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以下行为。本条从 8 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以下行为。本条从8 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本条从 8 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五点。

 对违反假设干规定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国法处理。主要有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经济赔偿、纪律处分、职业禁入、司法处理六种。

 四、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党员干部如何加强反腐倡廉?我认为应该树立“三观〞,提倡“五讲〞,算好人生七笔帐,特别是要提高个人修养,重点牢记“五慎〞。

 “三观〞:通常指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在这里我所说的是法纪观、道德观、荣辱观。

 “五讲〞:讲正气、讲规矩、讲大局、讲学习、讲效率 “五慎〞: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 一个懂得“慎〞的人,不一定就是“完人〞;但是一个不懂得“慎〞的人,一定是“瑕人〞。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作为人格的主动内省自律方法,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对于党员干

 部和每一个社会人,都是一剂治病防病的良方,护我们远离贪欲,驻守清本,安得自在。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关键在养成,使之成为融入个人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的一种自觉。“玉不琢,不成器〞,养成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习惯,其实是给成长进步加了一道防波堤、上了一把平安锁,外表上看约束多了,实那么有百利而无一害。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树立更高标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投身工作实践,培塑和养成内省自律、乐受他律、践行铁律的习惯,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合格的国企一员。

 我今天的讲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篇六: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伟 2019.04.11

 1 《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 2 《若干规定》的意义目的 3 《若干规定》的框架结构 4 《若干规定》的分析解读 5 《若干规定》的总结提炼

 《若干规定》是在2004年中央纨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出台 背景 1 3 2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定一部丏门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文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丐是必需的。

 具有不同时期特点的规定迫切需要加以整合,摒弃其中与时代发展已经不相吻合的内容,使企业领导人员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的从业行为定位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

 随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意义和作用

  《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纨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丼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纨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亍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义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亍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目的 《若干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总则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实施与监督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若干规定》的框架结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章:附则 附则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纨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抁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纨政纨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总的来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纨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丏门法规。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四条、第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第十三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国有控股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 对国有资产负有 经营管理责任 国有企业所属 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参照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1 2 3 运行中心 中心领导及班子成员、各二级部门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中心资深及以上技术岗位人员、中心技术丏家委员会成员 中心确定的其他拥有人、财、物等处置或处置建议权的关键岗位人员 运行中心规定《运行中心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亍中心关键管理及技术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3 中心参加公司评标和相关技术谈判、生产设备选型的技术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总体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 5 4 3 2 依法经营 开拓创新 廉洁从业 诚实守信 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6 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 1 2 3 4

 《若干规定》第七条指出不得“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第十三条指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保证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调劢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利用职工群众监督的力量,那么职务消费制度就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和深入地贯彻落实。

 01 权力运行方面 (01) 滥用职权 (02) 履职失责 一、违纨违法五个方面 (03) 收受贿赂 02 资金管理方面 (01) 挪用公款 (02) 私设“小金库” (03) 违规拆借、对外担保 03 企业投资、资本运营方面 (01) 投资决策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02) 在企业改制中输送利益侵占国有资产 (03) 在合资合作、并购重组中损害国有权益 04 与其他市场主体交往方面 (01) 与非公经济组织合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02) 与中介组织合作中的违规行为 (03) 涉外商业贿赂问题 05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 (01)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和程序 (02) 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 (03) 利用企业资源搞同业经营谋取私利 (04) 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提供便利 (05) 领导人员不良作风导致违纨违法问题

 三类人员 二、国有企业廉洁从业三个风险点 六大领域 改革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项目建设、薪酬管理、财务管理 三种权利 决策权、管理权、操作权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顾志伟 2019.04.11

篇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04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维护出资人利益,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经营、 廉洁从业、 诚实守信、 勤勉敬业,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切实维护国家、社会、 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 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借贷等事项;

 (三)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担保、 融资、 为他人代开信用证、 采办、 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

 未经批准, 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 投资参股、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

 授意、 指使、 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

 弄虚作假、 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

 (七)

 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 隐瞒、 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决定企业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 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

 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

 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 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 中介费、 回扣、 佣金、 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重大捐赠、 赞助事项;

 (八)

 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 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应当主动回避, 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 在与本企业有关联、 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

 将国有资产委托、 租赁、 承包给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 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

 利用职权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

 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 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 投资入股, 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 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

 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 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自 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谋取私利;

 (二)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 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 公示;

 (三)

 在职工利益分配中, 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 有失公平;

 (四)

 为谋求业绩, 违反劳动、 安全、 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 危害职工生命、 健康;

 (五)

 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 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

 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 住宅装修、 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

 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五)

 使用信用卡、 签单等形式消费, 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

 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 报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 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 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 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 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 除依照前款处理外, 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 在依据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 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退还;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 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并报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依据本规定执行。

篇八: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共产党中铁十九局集团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公司 党 纪〔 2010〕 49 号

 转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 实施办法》 的通知

 公司 所属各单位:

 近日 , 股份公司 党 委、 股份公司 印 发了 《中 国 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贯彻 落实〈 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 国 铁建党 纪〔 2010〕 65 号)。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组织学习 , 抓好贯彻落实。

  2010 年 12 月 29 日

  主题词:

 纪检监察

 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

  通知

  抄送:

 机关各部门。

  存档( 打印 3 份)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部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印 发

篇九: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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