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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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7篇

篇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_新闻_腾讯网(Regulations th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paper _ news _ Tencent.com)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_新闻_腾讯网(Regulations th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paper _ news _ Tencent.com)

 "Regulations" th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regulat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fine style of hard work and thrift, promote th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building saving organ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enactment of this Ordinance.

 Second of the Ordinance applies to the party organ, the NPC organs, administrative organs, CPPCC organs, judicial organ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well as trade unions,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women"s federations and other mass organizations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civil service law and institutions.

 Third article

 Said the waste of this Ordinance refers to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unnecessary official activities in violation of regulations, or in the performance of official duties beyond the scop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improper use of public funds, assets and resources, thus

 causing losses to the state and social behavior.

 Fourth article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shall abide by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adhere to strict simple, thrift all undertakings, official activities to reduce costs; adhere to the law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regulations,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s; insist on total control, scientific setting standards, strictly control the total expenditure, strengthen the strict performance appraisal; adhere to the facts,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arrangement of the official activities, to eliminate the unnecessary public activities, to ensure the normal business activities; adhere to an open and transparent, except those involving state secrets, business activities of the funds, assets and resources usage should be open to the public, accept the supervision of all aspects of deepening reform, through; break the obstacle to reform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establish a sound long-term mechanism against waste austerity.

 Fifth General Office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is responsible for coordinating and guiding the national examination of opposition party and government austerity waste, establish coordination and liaison mechanism for specific affairs. The local Party committees of the General Office (room), government office (room) responsible for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to guide the inspection of local economy against waste work.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s and personnel organization, propaganda, foreign affairs, development and reform, finance, auditing,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other departments according to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law to implement austerity against waste management related work and supervision duties.

 Sixth article

 Party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strengthen the organization and leadership of the work of austerity against waste.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of leadership i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the area, departments and units of the austerity against waste work overall, based on the work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within the scope of austerity against waste work bear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leadership.

 The second chapter, fund management

 Seventh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budget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mprehensive budget, all income and expenditure into the Department budget.

 Get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confiscation of income, administrative fees, government funds, and disposal of state-owned assets and other non tax revenu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imely and full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is strictly prohibited in any form of

 concealment, interception, misappropriation or diversion, personal or embezzle, prohibited transfer to organs belongs to trade unions, training center, service center other units of account.

 Eighth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budgeting first and spending later, an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budget, strictly prohibit spending over the budget or without budget.

 Strict control of domestic travel expenses, temporary travel abroad (territory) fees, official reception fees, the purchase of official vehicles and operating costs, conference fees, training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nual budget, no additional shall be added, and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shall be added for special needs, and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by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afte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udge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dynamic monitoring mechanism, improve the budget managemen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budg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enhance the seriousness of budget execution,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budget execution,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oney by the end of assault.

 Ninth, we should promote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accounting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accounting system,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 operating expenses of the instit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reflect administrative

 costs.

 Tenth finance department shall, jointly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according to domestic travel, because of the public temporarily abroad (Habitat), the official reception, meeting and training work, considering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arket price level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king expenditures in areas of the official activities of funds and expenditure.

 Strengthening the connection between related expenses standards, establish expenditure standard adjustment mechanism, regularly adjust related expen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the goods and services market price changes, strengthen expenditure standards coordination, normative and scientific.

 Strict spending scope and standards, strict expenditure reimbursement audit, shall not reimburse any ultra scope, super standard, and related expenses related to public service activities.

 Eleventh,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official card system. Perfect the mandatory settlement business card catalog,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of domestic official travel expenses, reception fees, purchase of official vehicles and running costs, conference fees, training fees and other expenses,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 financial payment or bank transfer, shall use the official card settlement.

 The procurement of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by the twelfth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transparency, fair competition and good fait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hould be compl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complete the procurement budget, strictly implement the budget and asset allocation standards, reasonable procurement requirements, not exceed standard procurement, shall not exceed the office needs of procurement services.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edures, shall not be in violation of regulations in any way and reasons designated or disguised designated brand, model, origin. In the event of public bidding for goods, projects or services that exceed the standard amount of the tender, public bidding shall be made. If the procurement methods need to be changed, the procedures for publicity and approval shall be strictly implemented. If it is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catalogue of the government, it shall entrust the central purchasing agency to purchase the goods by proxy, and gradually implement centralized purchasing in batches. Strictly control the quantity and scale of the supply agreement purchasing, and shall not evade the public bidding by way of agreement supply and split project.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shall organiz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urement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should gradually establish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sults evaluation system,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capital

 savings, policy effectiveness, transparency and professionalism level of a comprehensive, objective evaluation.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trading platform, and promote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e third chapter, domestic travel and temporary travel abroad (territory)

 Thirteenth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and strictly enforce domestic travel internal approval system, strict control of domestic travel and the number of days, is prohibited without a clear public purpose of travel activities prohibited official travel in the name of tourism in disguise, no substance is prohibited between remote branch of learning exchanges and study research.

 Fourteenth domestic travel personnel should b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ransportation, accommodation and dining, the cost borne by the unit.

 Travel personnel accommodation, dining by the reception units to help arrange, you must pay the standard of accommodation, meals. Travelers may not present normal official activities to the reception unit outside the requirements, shall not accept gifts, gifts and native products etc..

 Fifteenth co-ordinate arrangements for the annual temporary abroad because of the public plan, strictly control the number

 and scale of groups, and shall not arrange general visit to take care of, no substance, and shall not arrange visits of visits, is scheduled to go to the hot foc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visit, disguised under various names is prohibited public funds to travel a...

篇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 (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

篇三: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 ]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2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3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1 ]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4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2]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5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2]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3]

  6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3]

  7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坚决终止;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凡是超规模、 超...

篇四: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及靖园大酒店。

 2 2 定义及原则

 浪费,是指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因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3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

 3.2 综合管理部负责指导检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3.3 财务部负责预算编制及经费控制工作。

 3.4 审计部负责对公务支出的审计监督工作。

 3.5 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及问题的查处工作。

  3.6 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思想行为的教育工作。

 4 4 经费管理

 4.1 财务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集团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费用额定标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各部门、中心全力配合。

 4.2 财务部是公务活动经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活动性质、工作需要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定期根据市场及物价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主要做好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4.3 严格编制年度预算;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虚开发票,甚至用假发票报销;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4.4 财务部要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4.5 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管理规定,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4.6 严格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4.7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完善资产配置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严禁随意更换办公家具。

 4.8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预算和决算信息; 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公务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各类竞赛、会议等活动举办信息及支出金额情况; 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5 5 公务接待

 5.1 综合管理部是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接待管理相关制度和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和协调指导。

 5.2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参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5.3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备案制度。根据接待活动要求,提前制定公务接待活动方案,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5.4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审批备案的接待,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可先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情况,后续补办审批手续。

 5.5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或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事件、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5.6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5.7 积极探索开展公务接待服务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6 6 公务用车

 6.1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按照中、省相关规定,探索公务改革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6.2 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利用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单位和个人车辆。

 6.3 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一道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参保需统一交保险经纪公司参保,维修、加油等需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定点服务单位,降低运行成本。

 6.4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使用、派遣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7 7 公务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7.1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必须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7.2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事件、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重复性学习考察,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严禁参加带有旅游性质、经营性质的学习和培训。

 7.3 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选择入住宾馆;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其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7.4 严格差旅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差旅人员报销时要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或领导签字的审批单附后,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报销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的不予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7.5 严格执行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凡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未纳入预算部分或超预算的团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

 7.6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房。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8 8 会议活动及文件办理

 8.1 综合管理部是会议活动和文件办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精简办会办文,切实转变文风会风。

 8.2 会议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应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大力压减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格与参会范围,改进会议形式, 提高会议质量。

 8.3 按照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合理确定印发范围,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8.4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控制培训数量、事件、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8.5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从严控制举办各类论坛、展会、 赛会。

 经批准的论坛、展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8.6 精简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与者收取费用。

 9 9 办公用房

 9.1 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不准随意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9.2 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办公用房的,必须予以腾退。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 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予以清理和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9.3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必须予以清理并腾退; 在不同单位(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保护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因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退腾。

 9.4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10 资源节约

 10.1 各部门、中心要把资源节约作为一种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与责任,严格按照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要求,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和废物分类回收利用做起,把节约资源的各项要求细化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浪费行为。

 10.2 建立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可共享共用的资源严禁重复采购建设造成浪费,减低采购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

 10.3 加强公务通讯管理。公司内部联络尽可能使用虚拟网电话, 尽量减少使用长途电话,严禁利用办公电话私聊、长聊,公务事项做到言简意赅,尽量减少通话时间。除特殊需要外,一般性会议通知全部采用 OA 办公系统或短信方式进行。

 10.4 大力推行和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电子化”和“无纸化”办公,文件修改、公文传输(涉密文件除外)等应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加强资料印刷管理,打印复印材料全部双面使用纸张;严格控制并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10.5 加强日常用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 杜绝长明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实行经济运行模式,提高空调能效水平;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加强班后断电和用电巡视检查。设备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设备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10.6 提倡使用节水型龙头和节水卫生洁具,大力倡导节约用水, 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10.7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规范使用使用寿命。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10.8 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积极推进职工餐厅节俭用餐,鼓励实行自助点餐,适量选取,减少食品备量和库存,避免造成浪费。按照“营养、健康、适量、节俭”原则,加强职工餐厅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 制定完善员工餐厅餐饮服务标准和文明用餐规范,引导员工文明用餐, 倡导开展“光盘行动”,最大限度降低餐厅物资采购和运行成本。

 11 宣传教育

 11.1 党群工作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宣传职能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11.2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场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监察室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人力资源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3 各支部应围绕建设节约型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化,为在社会和企业中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12 监督检查

 12.1 各部门、中心需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明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各部门、中心应当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说明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12.2 审计部要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对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违反“八项规定”有关问题,并将审计情况及时逐级汇报。

 12.3 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考核,并结合实际探索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

篇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

 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

 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

 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

 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坚决终止;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

篇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

  新华社北京 11 月 25 日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

 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

 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

 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

 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

篇七: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重申财经纪律的通知 关于重申财经纪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规范经济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对我校财经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费使用相关要求一、经费使用相关要求

 (一)接待费(一)接待费

 1、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各单位的接待活动应坚持必要、节约、真实、相关的原则,严格控制宴请。接待应以工作餐为主,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2、本着“谁招待、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在接受相关财务检查或审计时, 单位负责人应能说明招待对象、 招待缘由和招待情况。

  (二)车辆运行维护费(二)车辆运行维护费

 3、各单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时,应根据《湖南工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从严审批。履行报销手续时,应附“派车单” ,注明事由、地点、公里数、车辆牌号、司机姓名,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方可报销。

 4、租车费(含出租车)的报销应与项目和工作任务相关,报销

 时须附明细清单,金额较大的需附租车合同,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及出国(三)差旅费及出国(境境)费用费用

  5、公务出差应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安排住宿,从严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差旅费报销必须与工作任务相关,严禁报销无关人员或无关事项的差旅费,严禁无明确业务和公务事项的差旅活动。

 6、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审批。出国期间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 号)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行[2014]4 号)执行。

 (四)会议费(四)会议费

 7、各单位承办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应事先书面申报,并提供《会议收支预算表》 ,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再到财务部门立项。

 其收取的会务费、 赞助费等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会议结束后,及时提供《会议收支预算表》和《实际收支明细清单》 ,经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并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入、 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8、我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召开的会议,其参会支出由会议参加者、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附会议通知方能报销,其会议补助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培训费(五)培训费

 9、因工作需要参加短期培训产生的培训费,应在学校规定的报销标准范围内, 由受训人、 证明人、 单位负责人等共同签字方可报销。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培训。

 (六)外转经费(六)外转经费

 10、项目外转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金额、拨付时间、拨付方式和收款人银行信息等条款办理。

  11、用科研经费支付的外拨款(含 1 万元以上的测试加工费)

 ,其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由科研部门审批签订。

 (七)人员经费(七)人员经费

 12、各单位发放人员经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一般通过银行代发至个人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人员经费。严禁用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人员经费。

  (八)设备费、家具费、材料费(八)设备费、家具费、材料费 、图书资料费、教材费、维修、图书资料费、教材费、维修费、绿化费费、绿化费

  13、采购设备、物资、家具、材料、图书、教材等以及开展维修、绿化工程施工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签订合同和招投标,严禁化整为零。投资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单项 5 万元以上的、批量 10 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和服务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达到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额度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将不予付款。

 14、 对于虽未达到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金额起点但支出金额较大(3 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账时需附经济合同。

  (九)其他费用(九)其他费用

 15、因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物品,金额在 500 元以上的需提供供货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购买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复印、打印、装订、加工、测试费等项目参照执行。

 16、学校经费不允许报销购买、制作礼品、纪念品的费用。

  (十)科研费用(十)科研费用

 17、科研经费支出按《湖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费支付与审核二、经费支付与审核

 (一)经费支付的方式(一)经费支付的方式 18、公务消费原则上必须刷卡或转账,刷卡按《湖南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9、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原则上不借支现金。特殊情况不能刷卡和转账的,须书面说明借款理由、具体用途、报账或还款时间,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账,逾期不报账或还款的,将扣发当事人工资,并停止该部门借款业务。

 (二)票据的报销与审核(二)票据的报销与审核 20、业务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履行报销手续前,应认真审核票据,自行鉴别真伪。发票金额在 5000 元(含)以上的(或同一事项相同项目支出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自行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核查发票的真伪, 核查无误后将核查确认票据的结果打印后与发票

 一同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21、对同一会计事项严禁化整为零,连号发票只报其中壹张。

 22、报账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熟悉报账程序, 提高报账效率, 尽量减少报账返工、 退单情况。为避免过分集中在年底或放假前报账,报账员在平常时段及时报账。

 23、财务部门在票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财务事后复查或审计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三、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

 24、经费使用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规范使用经费,防范财务风险。经办人员、证明人和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票据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25、 学校纪检、 审计及财务部门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学校对于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将逐步公开并开展绩效审计。

 2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二 O 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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