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7篇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7篇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7篇

篇一: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构筑祖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 )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一次全会关于“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 3 —!!!质量发展先行区”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与强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实现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 1 . 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 。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全过程,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统筹全区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发展与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发展。2 2 . 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策引导、规划落实、监督管理、协调沟通作用。坚决压实矿山企业建设主体责任,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环境保护和闭坑恢复治理全周期中,严格规范管理,主动推进落实,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矿地和谐。3 3 . 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针对不同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矿山,因地制宜、实行“一矿一策”,科学谋划建设方案,统筹矿山实际情况,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围绕目标任务,积极推动矿山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三 )

 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

 !!!— 4 —!!!设工作体系,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快生产矿山升级改造,形成矿山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形象。新建(改扩建)非油气矿山正式投产一年内须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2年底前,全区所有非油气生产矿山中的大中型矿山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达到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二、责任分工(一 )

 矿山企业 。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编制并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做好绿色矿山申报验收工作。(二)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开展摸底调查,明确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结合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督导检查,编制市级《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跟踪检查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期中期末检查验收总结,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按期完成。

 !!!— 5 —!!!(四)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统筹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制定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及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建设要求,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指导市县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明确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组织专家对全区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复检。三、进度安排(一)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1 1. . 制定规范标准。

 。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绿色矿山工作体系,印发自治区煤矿、非金属矿、砂石土矿和水泥灰岩矿四类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组织技术培训;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专家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二)全面调查摸底2 2 . 明确建设目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具有有效采矿权的非油气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矿山数量、规模、矿种、生产状态、剩余资源储量和绿色矿山建设基础等情况,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报送调查成果(见附件1)。(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

 !!!— 6 —!!!年1月底)3 3 . 编制市级推进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标总体目标,细化推进措施、配套政策、责任分工、期中检查评估、期末验收、资金保障等相关内容,严格把控辖区内各矿山建设进度,制定《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见附件2)报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月底)(三)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4 4 . 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各矿山企业按照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自行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写提纲参考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准予执行,并作为绿色矿山建设及监督检查依据。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投产一年内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建和生产矿山(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除外)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底前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工作;2022年后恢复生产的停产矿山应在生产前编制评审《方案》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开发

 !!!— 7 —!!!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矿山,应及时修编《方案》并提交评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5 5 . 组织现场观摩交流 。2021年、2022年6月底前,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两次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现场观摩会,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激励后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2022年6月底)6 6 . 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矿山企业主动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参照相关标准,严格落实《方案》内容,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四)全面开展检查评估7 7 . 期中检查评估 。2021年10月至12月底,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大中型矿山100%、小型矿山不低于50%的比例(已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及新建、改扩建矿山不列入检查范围,下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期中检查评估。对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见附件6),得分60分以上的符合阶段达标,对未

 !!!— 8 —!!!达标的矿山企业予以公示警告;对进展缓慢,达标率排名后三位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8 8 . 绿色矿山验收(1 1 )

 矿山企业申报 。按照“建设成熟、自主申报、专家验收、区厅入库”的程序,2022年上半年,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可向所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4)、自评估报告(见附件5)等材料,申请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得分达到相应分值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2 2 )

 期末验收 。2022年7月开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终期验收,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12月底前,经复验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改,直至达到相应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恢复生产。评估通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然资源厅,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进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

 !!!— 9 —!!!(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9 9 . 抽查复检。2022年12月底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五市辖区内建成的绿色矿山以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检,抽查中如发现管理部门或验收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降低验收标准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10 . 强化动态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2022年12月底前闭坑的矿山加强监管,落实“边采边治”原则,避免突击生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全面评估,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巩固成果,提升质量,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向好发展。(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日常工作)四、保障措施(一 )

 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

 !!!— 10 —!!!党委工作要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盯对抓的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二 )

 统筹协调推进 。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局、财务审计处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处室职能及相关工作,综合开展绿色矿山推进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全力推进,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联系,构建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形成合力,共同引导矿山企业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 )

 加强督导检查 。绿色矿山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变压力为动力,创新思维,主动担当。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推进。对等待观望、推进缓慢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改。对组织监管不力,审核把关不严,以及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四 )

 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培训观摩活动,结合地球日、

 !!!— 11 —!!!土地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效,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增强各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建设共识,在全社会营造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 12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 县/区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矿山基本信息 矿山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及存在的问题矿山联系方式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编号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生产状态保有资源量剩余资源开采年限联系人联系电话 有无方案方案有效期至是否需要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号开户银行123…

 !!!— 13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XXX市绿色矿山建设2年行动推进方案(提纲,供参考)一、前言(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二、区内矿山概况(一)矿山现状及建设基础总结评述辖区内各矿种开采现状,包括矿产种类、矿山规模、矿山开采方式,新建、生产、整合、停产、拟定注销矿山数量,从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归纳建设基础。(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标绿色矿山标准,按照各矿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类型归纳整理。三、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 14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达标目标四、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针对辖区内现有正常生产矿山,以县(区)为立足点开展推进工作。4.1 XXXX县工作部署4.2 XXXX区工作部署五、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含建设方案评审管理)、资金措施(第三方评估和方案评审费)、惩罚措施等。

 !!!— 15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XXX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纲,供参考)第一章 前言1 1.1 方案编制的背景和定位2 1.2 方案编制的依据3 1.3 方案实施期限第二章 矿山基本情况1 2.1 矿山概况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气象、水文、土壤、植被、地形地貌等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发证机关及有效期。矿山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证照信息。相关责任事故及行政处罚情况,各类税费缴纳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

篇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2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 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 7 (五)审查要求 8 (六)审查会 8 (七)方案修改 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 10 第三部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 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 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 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 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 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 13 第四部分

 备案程序及要求 13 一、备案申报材料 13 二、备案审查 13 附件 1

  编写提纲 15 第一章

 前

 言 18 第一节

 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 18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9 第三节

 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 19 第二章

 矿山基本情况 19 第一节

 矿山概况 19 第二节

 矿区地质 20 第三节

 矿山土地利用现状 21 第四节

 矿山地质环境 22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24 第一节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 24 第二节

 矿区总体部署方案 24 第三节

 建设方案 24 第四节

 矿床开采 26

 第五节

 选矿方案 27 第六节

 资源综合回收利用 28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29 第一节

 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 29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30 第三节

 土地复垦 33 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 35 第一节

 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 36 第二节

 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 36 第三节

 投资估算 36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37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39 附件 2

 审查申报表 46 附件 3

 承诺书 47 附件 4

 受理与安排表 48 附件 5

 审查意见书 49 附件 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 53 附件 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制定《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战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的转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地质环境的损毁和扰动,以绿色矿山建设为载体,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打破上述 3 个方案分离、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的局面,推进矿山绿色开采,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针对省级发证固体矿产开发,液体矿产开发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提交到省级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州)、县发证的矿产开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新立、延续和变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应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为提高专家审查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对入库的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矿政管理政策的培训。专家库 2 年更新一次,专家库由现有的评审机构共享。

 评审机构通过软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 (三合一)

 审查程序及要求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申报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其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审查资料的送达和审查。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审查受理要求的,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视为送达日期;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 2 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审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申报表》(附件 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申报资料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1 1 、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审查备案时间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有效期内; (2)委托书(原件); (3)承诺书: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的,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应包含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附件 1),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要求方案名称规范、正确;扉页内容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正确、盖章清晰,责任人姓名;正文的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审查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的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必要时,经申报单位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

 (5)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提交矿区范围不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其他禁采禁建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 (7)矿山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 2 、受理审查要点

 (1)受理范围的审查 —新立采矿权,应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申请开采煤矿的,还需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延续采矿权,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若采矿许可证过期,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延续的文件。

 —变更开采矿种,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增加矿种的,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经备案的专家审查意见书。

 —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扩大开采规模,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涉及煤矿扩大开采规模的,应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变更开采标高,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标高的批复文件。

 (三)申报受理。申报资料齐全、清晰、对应、有效并有相应签章,且属于评审机构审查范围的,评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二、审查和备案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1、成立审查专家组。评审机构应自受理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有相应或相近矿种的地质矿产、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的专家。

 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应由水文地质专家担任主审。

 专家组成员组成,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9—11 名;中型,7—9 名;小型,5—7 名。

 2、审查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承担审查工作。

 3、提前介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审查专家。

 4、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审查会开始前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保密。

 (二)审查依据

 1、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2、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规定、要求; 3、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4、与申请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若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在执行新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性附件、参考性附件之间各自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准确把握其依次为必须执行、需要时执行、可变通执行的关系。

 (三)审查职责

 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2、评审机构对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质量 负全责; 3、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及审查结果的真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负责;

 4、专家组的各位专家独立审查,提出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5、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审查意见书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审查意见书是申报单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申请采矿权的重要技术资料,评审机构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完备性、严谨性负责。关键性部分的差错,绝不允许出现在审查意见书中。

 (四)方案审查规则

 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遵循如下规则:

 (1)送审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 (2)不得要求评审机构指定审查专家; (3)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不得与审查专家直接联系。

 2、评审机构应遵循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转送审查专家; (3)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备案审查机关诚实、守信; (4)不得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查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审查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3、审查专家应遵循如下规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技术质量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 (2)不得在审查会召开之前与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直接联系。若需了解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通过评审机构负责核实。

 (五)审查要求

 应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必要时要对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等进行可靠性、一致性检查。

 审查专家独立审查,重点是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正文、附图、附表、附件逐项审查。同时也要审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与所提供各项要件的一致性及其合规、合理性。审查过程中要做好标记、记录,并及时对审查发现的可修改问题和不可修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写出个人审查意见。

 (六)审查会

 审查会由评审机构负责召集,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会议主持人、审查专家组全体成员、申报单位、

 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参会人员缺席时不得强行宣布开会。

 审查会议一般程序:

 1、由会议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身份。主持人宣布开会,并宣读审查专家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审查会议纪律。

 2、主持人介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申报、受理情况; 3、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的主要编写人介绍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主要内容; 4、审查专家询问矿产资源...

篇三: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绿色矿山建设 的 工作方案 ( 最新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X〕4号)和省、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原则 1.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坚持部门协同,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

 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共同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发展取得成效。

 2.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矿地和谐共享共建。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矿地和谐、绿色发展”的要求,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矿山周边居民就业,积极开展互惠互利等惠民活动;大力改善矿山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和谐矿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科学办矿、科技兴矿,加强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大力推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勘查、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强对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化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

 4.建立完善 X 县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 X 市 X 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X—X年期间,将我县7个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1)落实到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合理调控资源开发总量,制定资源开发上限和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管理,统筹安排矿业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从源头控制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三、目标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广泛宣传我县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启动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和勘查项目绿色勘查。从 X 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地质勘查项目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三)积极推进生产(在建)矿山达标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推进生产(在建)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三率”和“三废”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在已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矿区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

 (四)X 年底,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7家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五)X 年底,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100%。

 四、组织保障 为顺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成立 X 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X(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X(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X(县财政局副局长)

 X(县生态文明局主任科员)

 X(县水务局副局长)

 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X(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X(县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X(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X(县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党委委员)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X(X 镇武装部部长)

 X(X 镇人大主席)

 X(X 镇党委副书记)

 X(X 苗族乡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部长)

 X(X 社区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章。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需由领导小

 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纪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结合职责分工,明确具体人员承担联络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配合省、市级机关做好绿色矿山技术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工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调查评估验收。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绿色矿山建设验收第三方评估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落实。

 县生态文明局负责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

 开采技术方法。

 县水务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

 县安监局在权限内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等监管中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职责变化的,由职能划入部门承担本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勘查项目、矿山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督促矿业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 (一)支持政策措施 1.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投放和安排,优先安排其探转采;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按照已批准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

 后让。三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建立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二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强化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转变过度消耗资源、低效利用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方式。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矿业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对照行业绿色矿山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对检查中存在:建设不规范、未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建设不达标的、未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对故意拖延时间不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矿业权公示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篇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2017-05-10 | 来源:

 规划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2017 〕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证监局,各行业协会,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总体目标

  构建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 2020 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 50 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

 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制定领跑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三)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见附件),细化形成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要求。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互配合,主要行业全覆盖、有特色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四)分类指导,逐步达标。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各地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五)示范引领,整体推进。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着力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探索解决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六)生态优先,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快修订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健全绿色勘查技术标准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进程

  (七)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八)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

 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四、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区、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五、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十三)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明确发展方向、政策导向和建设目标要求,加强对各省(区、市)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质监、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

 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健全主要行业绿色矿山技术标准体系,明确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市县两级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工作布局要求,优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指导相应的市县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每年 12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成效,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落实,严格依据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鼓励中国矿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绿色矿山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总结形成绿色矿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十四)奖补激励,示范引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绿色矿山给予表扬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和绿色勘查技术装备目录及标准规范,宣传各地绿色矿业进展和典型经验等。充分发挥中国矿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宣传推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 3 月 22 日附件:

 1.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3.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4.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5.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6.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7.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docx 8.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docx

 附件 1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 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做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 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五)煤炭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

 (六)中东部地区原则上应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励矸石不出井,逐步消灭已有的矸石山,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 100%。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

篇五: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rial No.577May.2017现代矿业MODERN MINING总第577期2017年5月第5期金川二矿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方案王晓帆(宏大爆破有限公司)摘 要 以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区为例,详细分析了该矿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方案。在详细分析矿区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分别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管理、节能减排以及社区和谐等方面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并着重探讨了各建设领域的具体任务,供类似金属矿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参考。关键词绿色矿山 建设规划方案 资源合理利用 节能减排 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了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矿地和谐等内容,代表着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的总体水平、可持续发展潜力¨引。本研究以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区为例,对该矿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进行探讨。l金川二矿区建设条件金川二矿区是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力矿山,于1966年开工建设,1982年试生产,1983年正式投产,1987年井下出矿突破百万吨大关,之后矿山年产量逐年以10%的速度增长,至1996年出矿量突破200万t_6‘7 J。矿山二期工程于1996年建成并投产,设计年生产能力为264万t,2002年全面实现达产达标。二期改扩建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297万∥a,于2005年全面建成怕剖。2003年井下出矿300万t,提前2 a达到改扩建的生产能力。改扩建工程的顺利完成使二矿区的年生产能力稳定在300万t以上。2004年井下出矿达到320万t,2007年出矿量达到365万t,2008年出矿量达到400万t。目前,出矿量达450万t,已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地下矿山年生产能力最大、机械化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矿山M剖。目前主要开采14矿体,倾角60。~75。,回采中段主要为1 000,850 m中段。矿区总面积2.976 1 km2,可供绿化区域的面积约22万m2。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实现了近20万m2的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91%以上,2003年12月获得“甘肃省绿化模范单位”称号。王晓帆(1985一),男,工程师,51062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2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原则及目标金川二矿区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原则有:①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金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金昌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利;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恢复治理协调统一,促进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和矿业结构的根本性转变;③优先考虑城市周边、矿区周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饮用水源地的原则;④从矿区客观实际出发,尊重已有的治理基础,本着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更大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科学的态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规划;⑤遵循“谁使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制度,对矿区的生产和绿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管理。金川二矿区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为:①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使二矿区区域内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地治理和控制;②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③深入研究多中段大面积无矿柱连续开采工艺,解决矿山开采技术难题,提高开采工艺技术水平,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更趋合理,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达到一个新台阶;④提升矿山生产管理水平,完善绿色矿山管理制度、责任制度;⑤使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⑥使矿业活动规范化,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将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破坏程度降至最低水平。3绿色矿山建设方案3.1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1)狠抓重点项目,建设示范工程。二矿区深部850 m中段复杂条件下的多金属伴生硫化铜镍矿资源开发工程,是该矿区1 8矿体1 150 m中段的接245万方数据

 总第577期现代矿业 2017年5月第5期替工程,是金JlI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点建设工程,将高效、安全地开采深部复杂破碎岩体条件下的硫化铜镍矿资源,充分开发伴生的钴、铂族金属、黄金和白银等13种矿产资源,有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该工程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形成深部复杂条件下高效大规模成套采矿工艺技术,推动多中段大面积连续采矿工艺、深部高效率卸荷采矿成套工艺技术、深部尾砂膏体充填技术的发展,实现贫富矿资源综合高效均衡开采。(2)加强地质勘探,扩大资源拥有量。随着矿山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资源储量的耗竭速度明显加快,为此,矿山应加大生产地质勘探粒度,扩大资源拥有量,不断探寻接替资源,准确掌握矿体赋存条件及储量,努力扩大铜镍矿的经济可采储量,尽可能延长开采中段的服务年限。(3)加大贫矿回采力度,实现资源合理开发。该矿山原执行的“采富保贫”的方针,已不符合当前国际局势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受回采面积的限制,矿山年产量增加后,一方面由于大盘区产量不可能无限度增加以及小盘区产量的持续增加,使得小盘区下降速度进一步加快,盘区间不均衡下降造成的采掘矛盾突出。若不及时回采贫矿资源,留待日后回采,将面f临系统工程早已破坏报废、开采贫化率高、损失大、成本高等问题。因此,应加大贫矿资源的开采力度,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4)狠抓损失贫化管理。对品位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品位预测的准确性,加大品位调控管理力度,合理调整贫矿回采比例,统筹安排各盘区的作业计划,提高品位管理的预见性和超前管理能力。加强采掘生产地质指导与地质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好盘区夹石分出的地质超前预报工作,从地质预报、通知下发、现场验收、结果反馈等方面实行流程化确认,减少一次贫化。规范盘区毛石堆放,对废料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协调采矿工区加大可分出废石的分出工作,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监督边角残矿回采,坚持现场技术交底,指导采矿工区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回采,确保回采质量。狠抓工程质量,加强技术服务及指导,严格按设计标定中心、腰线,严肃采矿工艺纪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损失贫化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损失贫化专项管理办法。加强损失贫化意识教育,提升员工损失贫化管理意识,实现工区自主管理和科室监督管理相结合。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各采区月、季、半年和年度的出矿品位指标完成情况,对全矿的出矿品位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2463.2科技创新(1)技术升级改造。新建充填自流系统、下料竖井和充填回风副中段等。(2)数字化矿山建设。在测量、地质、采矿等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坚持以先进的矿业软件应用为基础,不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矿山损失贫化、储量动态和地测技术管理体系,促进矿业软件在井下工程验收、地表矿量盘点、矿区地形图绘制和井下采空区建模、矿区测量数据库建设等领域全面应用,全面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的步伐。(3)实施联合科技攻关战略。与多所高校、研究院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探索形成深部复杂条件下高效大规模成套采矿工艺技术,并深入研究多中段大面积连续采矿工艺、深部高效采矿成套工艺技术以及深部尾砂膏体充填技术。3.3生态环境保护(1)狠抓矿山绿化,建设绿化示范区。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生态恢复及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副井提升工区、充填工区、维修工区等3个示范区,为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2)利用GPS技术监测地表变形,并预测变形趋势。为有效掌握金川矿区地表变形规律,进而对变形趋势进行科学预测,须继续利用矿区已建立的地表变形监测网进行变形监测,采集大量数据,基于地表岩移GPS监测信息,将理论分析、数值模拟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金川矿区地表移动规律、井巷围岩破坏模式并对岩体移动和变形机理与趋势进行精确预测。(3)加强边坡治理,防止山体滑坡。对矿山公路两侧山体进行剥离、浮石检撬、喷锚网支护、砌筑块石护坡,以有效防止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风险,避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4)利用废水种草植树,改善矿山面貌。继续加大矿区废水利用力度,将区内井下每年排放的充填废水在排放至地表后,经多级拦坝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山绿化,通过种草植树,努力将矿区周围的荒山变为林区,有效改变矿山废石堆的面貌。3.4科学管理以“将二矿区建设成为管理科学的大型坑采矿山”为愿景目标,扭住“安全、质量和效益”的管理工作中心,坚持清洁生产、低碳排放、绿色环保理念,为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发展战略创造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矿山的安全发展来保证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绿色矿山整体装备水平;强化质量标准体系的运行和管理,以卓越的万方数据

 王晓帆:金川二矿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方案 2017年5月第5期工作质量为绿色矿山建设增添后劲;狠抓标准成本和全面预算管理,扎实开展“科学支出,杜绝浪费”主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创新机制,以项目化的管理运作模式解决绿色矿山发展难题;不断提高绿色矿山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实施绿色矿山战略注入新的活力;依托协同管理工作平台的流程定制和二次开发功能,力争形成部门联合办公的协同效应。3.5节能减排(1)扎实推进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推广运用节能产品,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完善矿井节能管理体系,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强化能源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能源现场管理和监察工作;改变矿区供暖方式,完善供暖系统实时管理工作流程;编制二矿区节能操作指导书,规范设备节能操作流程。(2)推进“无废开采”,强化“三废利用”。继续加大废水利用工艺水平,特别注意充填废水的利用,加强井下废石的坑内回填工作,利用井下产生的废石作为充填骨料,就地将废石与水泥等材料通过机械或人工搅拌混合后形成混凝土料浆,直接充填至采空区形成充填体,以减少井下废石的拉运、提升费用。开展深部尾砂膏体充填技术研究,实现深部尾砂膏体充填,加大全尾砂的使用,减少尾砂排放。3.6社区和谐积极为周边地区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教育员工树立现代文明意识,自觉维护农民利益;加强与周边村镇的沟通与联系,不断增进地企之间的友谊;加大与城市社区的沟通与联系;实施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不定期地组织义务劳动、爱心捐款捐物等活动;注重开展好民调和信(上接第225页)7各不确定度影响程度分析现将使用JP-2C型示波极谱仪测定有色矿石中低含量锌的不确定度分量占总标准不确定度的比例列表,如表2所示。表2各不确定度影响程度由表2可知,该试验方法测量不确定度的最主要来源为测量的重复性和试样称量。8结语在使用JP-2C型示波极谱仪测定低含量锌的过程中,需着重注意重复性测量和试样称量两个环节。访工作,妥善解决各类潜在矛盾,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矿区和社区的和谐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4 结 语以金川二矿区为例,分析了该矿区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并就建设方案进行了详细探讨,对于进一步落实绿色矿山具体建设任务,大幅提升矿区生产能力,促进矿区生产与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参考文献[I]杨玲.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J].中国矿业,2006(4):23-25.[2] 李昌干.绿色矿山建设实践与发展论述——以庆安帝圣矿业有限公司为例[J].中国矿业,2012(9):57450.[3] 乔繁盛.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J].中国矿业,2009(8):4.6.[4] 陈斌,张有乾,艾聪.基于绿色开采的绿色矿山建设[J].山西焦煤科技,2010(6):50-53.[5] 崔周全,李小双,李云驹,等.绿色矿山建设实践中磷矿资源税费改革的思考[J].现代矿业,2016(6):1-4.[6] 江家谱.金川三维矿山模型的研究与建立[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5.[7] 张登军,孙杰.金川二矿区开采设备的现状和发展综述[J].矿山机械,2010(10):17-21.[8] 张琳琳.金属矿山井下灾害预警监测体系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09.(收稿日期2016—11—30)因此,在以后的分析测量过程中要增加重复测定的次数并且尽量使每次测量分析的样品处理过程完全一致,尤其要保证所添加的试剂、底液和倒出上层清液体积的一致;另外在称量时应选择精密度和灵敏度较高的天平。参考文献[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认可准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2] 李慎安.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3] 李华昌.常见矿石分析手册[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1:10-15.[4] 杜书利.JJG 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收稿日期2017-03-10)247万方数据

篇六: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自 2022 年起,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70%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矿山投产后1 年内要建成绿色矿山。其中,90%的菱镁和大中型建筑砂石土类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综合管理能力逐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建设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矿山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绿色矿山创建条件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二是矿山剩余储量按证载生产规模计算可采年

 限不低于 3 年;三是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完毕;四是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五是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含水源保护地)。

  (一)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建成省级绿色矿山。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目标管理,2022—2024 年全省每年新增省级绿色矿山 100 家。

  (二)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在规划期内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实行年度进度管理,截至 2024 年底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具体分年度创建进度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绿满辽宁工程推进工作专班备案(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

  (三)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要稳定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建成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矿规划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标准。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菱镁矿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完善菱镁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市政府要健全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矿山实地监管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要求的“三率”标准,逐步提高“三率”水平。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量,重点推进铁矿、硼矿、菱镁矿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废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利用效率。指导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能耗核算体系,增加降尘、减噪、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支持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鼓励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绿色开发水平,并在绿色矿山创建中实施历史遗留的高陡边坡等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引导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山在生产、运输、贮存等全过程采取降尘减噪措施,积极利用太阳能、风能、压风机余热等清洁能源,

 提高节能减排效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三)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落实恢复治理责任。指导矿山企业对生产区、生活区合理分区,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矿山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边开采、边治理”监管,严格落实矿山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四)积极引导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矿山建设。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慧矿山,逐步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和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提高矿山企业在地质测量、资源储量、采选、运输、节约与综合利用、生

 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

  (五)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联合动态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企业,依规将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取消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政府)

  五、工作安排

  从 2022 年 4 月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

  (一)动员部署(2022 年 4 月—5 月)。各市、县级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本地区的绿色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级分解建设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和创建矿山名单。4 月底前,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109 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

 行业规范有关要求,编制规划期不超过 3 年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其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实行清单化管理。5 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

  (二)组织创建(2022 年 6 月—2024 年 10 月)。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其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逐年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及时将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工作专班。2023 年和 2024 年创建绿色矿山名单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 2 月底前向省工作专班备案。

  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申报初审,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遴选推荐后,于每年 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遴选工作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目前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作储备管理。

  (三)总结验收(2024 年 11 月—12 月)。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政策措施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合理有序扩大生产。同时,依法采取约束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如期完成创建任务。

  (一)支持政策。

  1.土地矿产支持政策。

  (1)鼓励大中型绿色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周边小型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

 约利用水平。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各地区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要评分因素。

  (2)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对于绿色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允许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工矿用地复垦盘活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后增加的符合入库标准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绿色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实行承诺制容缺受理;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前,在采矿权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采取“以函代书”方式为项目审批、核准提供前置要件,不需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办理省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审批业务中,由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 号)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2.财税支持政策。

  (1)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可以提前使用已经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但不得影响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省政府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实行奖励制度,对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5 万元,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奖励矿山企业 10 万元。由省级绿色矿山晋级为国家级绿色矿山的,一次性补充奖励矿山企业5 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的单个矿山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收资源税。

  (4)市、县级政府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智慧矿山建设等方面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可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奖励制度。

  3.金融支持政策。

 (1)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矿山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重要参考。

  (2)鼓励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赴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购重组,促进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约束措施。

  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市、县级政府在组织联合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矿山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不予延续和关闭等措施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长期停产且根本不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能力的,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矿山建设是绿满辽宁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工作专班下设绿色矿山建设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统筹协调绿色矿山遴选评估和督导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引领矿业领域相关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创新,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广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篇七: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1〕124 号,下称《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2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70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坚持走

  - 2 - 矿业领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通过开展集中连片治理,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高标准完成《规划》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分主体,落实责任。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棋盘井蒙西地区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治理。根据区域自然环境条件,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地形地貌景观为主要目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恢复植被,实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产矿山集中、采坑排土场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的区域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其它零散分布矿山要坚持“边生产、边治理,应治尽治”。

 3.坚持整合创新,稳步推进。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树立绿色矿业发展理念,创建区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基金,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注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稳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 2022 年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区综合治理方案的修编,全面实施集中连片治理工程,取得初步成效。编制完成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并组织实施。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完成各自绿色矿山建设总任务的 80%以上,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不少于 12 家,全面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对绿色矿山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问题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绿色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到 2023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6 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40%。

 到 2024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新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不少于 1 家,全部申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确保 2025 年底前区域所有矿山全部通过验收。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70%。

 到 2025 年底,区域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占应治理面积的 100%,达到应治尽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规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套制定《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认真分析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堵点,明确治理目标、治理要求、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列出治理任务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

  - 4 - 任。规划要符合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做到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来源保障、成效不打折扣。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在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重点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区和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的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组织开展所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核查,重点核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治理恢复基金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等,逐个矿山列出问题清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2019 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2019 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订)、《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1.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坚持基金计提与使用监管并重,督促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基金并规范使用基金。

  2.加强生产矿山环境治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可采年限在五年内的矿山,按规定实行闭坑程序,在闭坑前,要按要求对矿区内破坏单元进行相应治理,督促采矿权人或者治理责任主体尽快编制闭坑治理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开采年限在五年外的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要求治理并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阶段验收,要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四)实施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生产矿山问题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统筹外排土场排弃区域和采坑内排时序,形成连片的规模化排土场,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降低矿业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后续矿区转型发展提供条件。“十四五”期间实施棋盘井煤矿区、千里沟煤矿区、黑龙贵煤矿区、黑龙贵石灰岩矿区共计 4 个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统筹使用方式及监管方式,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治理。

  - 6 - 煤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项目,渣矸分类集中处置,及时开展排土场矸石自燃防治,借助矿业权整合,打通相邻采坑,统筹采坑内排时序,科学合理设置连片外排土场,集中有序排放,最大限度减少露天采坑和高陡排土场留存数量,减少裸露土地面积,统一排土场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覆土厚度及恢复植被措施等,形成规模化排土区域,兼顾区域生态修复需要,同时考虑为矸石、煤泥、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处置预留场地。涉及井工开采的要及时防治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隐患,鼓励利用矸石进行充填开采,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石灰岩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料堆的合理设置、废渣的集中排放和最终采场边坡形态,同一山体要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者分层开采,相邻矿山要统一开采和排弃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加快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工程。“十四五”期间规划开展鄂托克旗黑龙贵矿区废弃排土场整形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增加地方政府资金引导性投入,多渠道统筹治理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工程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划》时限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我市出台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实现矿业转型发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全力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坚持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整改方案,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升级改造。到 2025 年,全部生产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快实施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旗人民政府要完成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和排

  - 8 - 土场详细调查,明确治理目标,编制治理方案,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和排土场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任务落到实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扛起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治理责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环境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压实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矿山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治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集中连片治理方案,扎实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督促指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加大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经费投入,统筹利用好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争取中央、自治区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经费采取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筹措。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细化工作台账,牵头市直部门及时跟进工作进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市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宣传力度,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了解绿色矿山、参与监督绿色矿山。

 附件: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 10 - 附件

 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孔繁飞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泉

 鄂托克旗旗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挨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鄂托克旗旗长王国泉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二喜分别兼任。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负责人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7 日印发

推荐访问: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合同 实施方案 矿山 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