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5篇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5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5篇

篇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 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 月 2 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 1 号)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 科学合理、 系统综合、 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统计局等部门组成

 考核工作组,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 100 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 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 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 2 至 5 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 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 在考核期起始年 3 月 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 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 3 月 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

 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 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 划定考核等级, 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 6 月 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定后, 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 交由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 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 内, 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 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 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 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 谎报的地区, 予以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

 1.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 1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

 亿立方米 地区 2015 年 2020 年 2030 年 北京 40. 00 46. 58 51. 56 天津 27. 50 38. 00 42. 20 河北 217. 80 221. 00 246. 00 山西 76. 40 93. 00 99. 00 内蒙古 199. 00 211. 57 236. 25 辽宁 158. 00 160. 60 164. 58 吉林 141. 55 165. 49 178. 35 黑龙江 353. 00 353. 34 370. 05 上海 122. 07 129. 35 133. 52

 江苏 508. 00 524. 15 527. 68 浙江 229. 49 244. 40 254. 67 安徽 273. 45 270. 84 276. 75 福建 215. 00 223. 00 233. 00 江西 250. 00 260. 00 264. 63 山东 250. 60 276. 59 301. 84 河南 260. 00 282. 15 302. 78 湖北 315. 51 365. 91 368. 91 湖南 344. 00 359. 75 359. 77 广东 457. 61 456. 04 450. 18 广西 304. 00 309. 00 314. 00 海南 49. 40 50. 30 56. 00 重庆 94. 06 97. 13 105. 58 四川 273. 14 321. 64 339. 43 贵州 117. 35 134. 39 143. 33 云南 184. 88 214. 63 226. 82 西藏 35. 79 36. 89 39. 77 陕西 102. 00 112. 92 125. 51 甘肃 124. 80 114. 15 125. 63 青海 37. 00 37. 95 47. 54 宁夏 73. 00 73. 27 87. 93 新疆 515. 60 515. 97 526. 74 全国 6350. 00 6700. 00 7000. 00

  附件 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地区 2015 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北京 25% 0. 710 天津 25% 0. 664

 河北 27% 0. 667 山西 27% 0. 524 内蒙古 27% 0. 501 辽宁 27% 0. 587 吉林 30% 0. 550 黑龙江 35% 0. 588 上海 30% 0. 734 江苏 30% 0. 580 浙江 27% 0. 581 安徽 35% 0. 515 福建 35% 0. 530 江西 35% 0. 477 山东 25% 0. 630 河南 35% 0. 600 湖北 35% 0. 496 湖南 35% 0. 490 广东 30% 0. 474 广西 33% 0. 450 海南 35% 0. 562 重庆 33% 0. 478 四川 33% 0. 450 贵州 35% 0. 446 云南 30% 0. 445 西藏 30% 0. 414 陕西 25% 0. 550 甘肃 30% 0. 540 青海 25% 0. 489 宁夏 27% 0. 480 新疆 25% 0. 520 全国 30% 0. 530

  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2015 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 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 2015 年 2020 年 2030 年 北京 50% 77% 95% 天津 27% 61% 95% 河北 55% 75% 95% 山西 53% 73% 95% 内蒙古 52% 71% 95% 辽宁 50% 78% 95% 吉林 41% 69% 95% 黑龙江 38% 70% 95% 上海 53% 78% 95% 江苏 62% 82% 95% 浙江 62% 78% 95% 安徽 71% 80% 95% 福建 81% 86% 95% 江西 88% 91% 95% 山东 59% 78% 95% 河南 56% 75% 95% 湖北 78% 85% 95% 湖南 85% 91% 95% 广东 68% 83% 95% 广西 86% 90% 95% 海南 89% 95% 95% 重庆 78% 85% 95% 四川 77% 83% 95% 贵州 77% 85% 95% 云南 75% 87% 95%

 西藏 90% 95% 95% 陕西 69% 82% 95% 甘肃 65% 82% 95% 青海 74% 88% 95% 宁夏 62% 79% 95% 新疆 85% 90% 95% 全国 60% 80% 95%

篇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编号:1007 -4929(2013)08 -0069- 03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探讨李 信1, 丁荣军1, 陈文权2, 苏 静1, 包宝华2, 韩伯成2(1.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水利局, 江苏 南京211500;2.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京分局, 江苏 南京210008)   摘 要:2011 年中 央一号文件明 确 提出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 施最严 格水资源 管 理制 度, 国 家、 省 、 市关 于实 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 度实施意见也分别 出 台 。

 结合工作实际, 对区 县政府如何制 定最严 格水资源 管 理制 度实 施方案提出了 具体的 思路和方法, 分别 为 明 确 主要目 标、以 法律法规规划 为 依据、 各部 门 分工落实、 明 确 存在问 题、 建立合适的 指标体系 、明 确 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责任、加强考核等。   关键词:

 水资源 ; 管理制 度; 实施方案   中图分类号:TV 213.4   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 期:2012- 12- 18作者简介:

 李 信(1983-)

 , 助理工程师, 男 , 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工作。E-m a i l:c r i se.l ee@163.com。   水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1], 人多 水少、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 益突出 , 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 改革发展的 决定》(中 发〔2011〕1 号)

 提出 , 要实行最严格的 水资源管理制 度, 建立用 水总量、用 水效率控制 制 度, 建立水功 能区限制 纳 污制 度。

 中 央一号文件出 台后, 江苏省委省政府、 南京市委市政府相继出 台了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 均提出 要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行用 水总 量控制 管理, 强化 用 水效率控制管理,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2011 年4 月 22 日 , 六合区委区政府颁 布 了 《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 六 委 发〔2011〕29 号)

 , 科学分析了 六合水利发展的形势, 确立了 新时期水利的地位和作用 , 明 确 了 水利 发展的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和目 标任务。2012 年1 月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出 台, 提出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红线、用 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 能区限制 纳 污红线, 并明 确了 各个时期的目 标任务;《 省政府关于实 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 号)

 也提出 了 江苏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目 标任务。由 此可见,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 前乃 至今后相当 长时期 内 的 重大历史使命。

 如何编制工作方案, 确保制度的实施, 确保目 标任务的实现, 是摆在基层水利工作者面前的切实课题。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对区县政府如何编制工作方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初步探讨。1 明确主要目 标国家、省、市均提出 了 近期 和远期 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主要目 标, 且指标会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区县级行政区。

 对于区县级行政区而言, 应以 上级政府分解的 指标为依据, 编制 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以 确 保 主 要 目 标 的 实 现。

 以 用 水 总 量 为例, 南京市分配给六合区的 用 水总 量控制 指标为11.6 亿 m3,其中地下水为0.02 亿 m3, 在制定六合区“三条红线”控制 指标时, 年用 水总量不得突破11.6 亿 m3的 红线, 用 水效率控制 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亦应如此。2 以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为依据, 与相关规划相结合   在工作过程中, 必须以国 家、 省、 市颁布的 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为依据。

 法律法规如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 政策文件如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 改革发展的 决定》、 《 中 共江苏省96节 水灌溉·2013 年第8 期

 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 改革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 并结合区县政府提出 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细化。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行政区内 已批准或颁布实施的各类规划、 行动计划, 并与之有机结合。

 如 水利 现代化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十二五”国 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3 以区县政府为主导, 部门 分工落实, 推进各项工作的实施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已上升到国 家战略高度, 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行政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该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可将上级政府制定的目 标再分解至街道或乡 镇。

 因此在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时, 不能脱离本行政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仅以水利行业单一视角 开展该项工作, 而应根据政府各部门职责和分工, 以区县政府为主导, 举各部门之合力, 分工负 责, 共同 完成落实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任务。4 明 确 行 政 区 内 水 资 源 及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问题   应收集整理相关历史资料, 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和监测工作, 对行政区内 水资源总 量、 开发利 用 情况、 用 水效率情况、水环境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价, 明确本行政区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等方面存在的 问 题和不足, 以便于有针对性的提出 努力的目 标和方向。对行政区内 现状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 人员 编制、 专业组成、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分析, 并总 结近年来在政策法规制度、水资源规划、 节约保护和管理、 设施建设、 技术改造、提高用 水效率与安全保障程度等方面的 工作开展情况, 找出 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进行原因分析。5 建立合适的指标体系上级政府分解给区县政府的主要指标一般为6 个左右, 包括用 水总量(含地下水开采量)

 、 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用 水量、 万元一般工业增加值用 水量、 农田 灌溉水有效利 用 系 数、 水功 能区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

 在建立指标体系时, 不仅应将上级政府提出 的 指标纳 入体系, 还应根据区域实际, 结合小康社会建设等其他相 关建设规划 要求, 建立具有特色的、可操作的、可实现的指标体系, 并在每个体系中设定具体指标[2]。

 如在区县行政区内 可建立5 大体系, 分别 为:

 用水总量、用 水效率、水资源保护、保障体系建设、公众满意度。(1)

 用 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

 在区域用 水总量、 地下水开采量指标基础上, 增加工业、 生活用 水量指标。

 这3 个分级指标确定了 区域水资源开发总 量, 有效控制 了 水资源开发利 用 量,对节约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用 水效率考核指标体系:

 包括万元 GDP 用 水量、 万元一般工业增加值用 水量、农田 灌溉水有效利 用 系数这3 个分级指标, 对这些指标进行考核可有效提高水资源的 利 用 效率, 减少污水产生量[3]。(3)

 水资源保护考核指标体系:

 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基础上, 增加地表水Ⅲ类水达标率指标。

 这3 个分级指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小康社会建设紧密结合, 可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起到 督促和激励作用 ,最终起到保护水资源的目 的。(4)

 保障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包括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 水资源信息监控系统安装率、水资源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率等, 这3个指标的考核可为上述3 大指标体系的准确测算、 有效考核提供基础性保障。(5)

 公众满意度考核指标:

 通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目 标是使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和水生态状况明 显改善, 地下水超采区得到有效治理, 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有效提高。

 因此公众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包括重点 用 水户 满意率、 社会公众满意率。表1 区县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现状值目 标值用 水总量区域用 水总量*/亿 m3工业、生活用 水量/亿 m3地下水开采量*/亿 m3 设定基准年,采用 基 准 年 的统计资料 按 上 级政 府 下 达的指标执行, 新增指标 结 合 区 域 实 际提出用 水效率万元GDP用 水量/(m3· 万元-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m3· 万元-1)农田 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 设定基准年,采用 基 准 年 的统计资料 按 上 级政 府 下 达的指标执行, 新增指标 结 合 区 域 实 际提出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表水Ⅲ类水达标率/% 设定基准年,采用 基 准 年 的统计资料 按 上 级政 府 下 达的指标执行, 新增指标 结 合 区 域 实 际提出保障体系建设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水资源信息监控系统安装率/%水资源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率/% 设定基准年,采用 基 准 年 的统计资料 根 据行 政 区 管 理要求自 行确定目 标公众满意度重点用 水户 满意率/%社会公众满意率/% 设定基准年,采用 基 准 年 的统计资料  一 般 不 应 低 于80% 注:*为关键性指标。   为更好地了 解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 和节约保护情况, 评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度, 可制定相关监测评估指标, 用 于对各项考核指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1)

 用 水总量方面, 可包括供水保证率、 重点工业用 水户 用水量、自 来水厂取水量等。07区 县人民政府落实最严 格水资源 管理制 度实施方案探讨   李 信 丁荣军 陈文权 等

 (2)

 用 水效率方面, 可包括非农业用 水户 计划用 水管理率、工业用 水重复利用 率、人均生活用 水量、 城市管网 漏损率、 节水器具普及率、农田 亩均灌溉用 水量等。(3)

 水资源保护方面, 可包括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控制率、 重点 河湖 健康评估率、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率、农村河道有效治理率等。(4)

 保障体系建设方面, 可包括取水在线监控率、 水资源信息报送及时率、水行政执法率等。(5)

 公众满意度方面, 可包括水资源工作宣传次数、 公众提交问题及时回复率等。可见, 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可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 监测评估指标是用 来监测 评 估各项 任务和 措 施 的 运行情况, 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掌控和监督, 不断纠正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同 时能及时查漏补缺, 使水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而考核指标是用 来考核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最终成效, 通过对体系 中 各考核指标的 考核, 使各项责任和任务得以明确,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明努力方向。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都应按年度进行分解, 以利 于分年度进行考核。6 明确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任务分析存在的 问 题和不足, 明 确目 标之后, 应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等方面的突出 问题和薄弱环节, 并结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的要求, 确立区县行政区域层面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任务。

 包括制度建设、 监测 统计能力 建设、 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专题研究、重点工程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等。(1)

 制度建设方面, 可结合行政区实际和管理要求, 出 台 区县行政区域内 的 水资源管理保护 办 法、 灌 区 农 业 节 水奖 励 办法、农村饮用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等。(2)

 监测 统 计 能 力 建设方 面, 可在水量 监测、 水 质 自 动 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进行相关能力 建设,以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监测统计能力的要求。(3)

 管理机构能力 建设方面, 可在区县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街道(乡 镇)

 水利 站管理队伍建设、 取水单位水管员 队伍建设、加强 管 理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计 划 和安排。(4)

 专题研究方面, 可围 绕行政区内 落实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面临的突出 问 题, 从关键技术和管理机制 等方面, 提出 需要开展的专题研究内 容, 鼓励组织先进、 适用 、 成熟的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5)

 重点工程建设方面, 可从水资源供给工程、 水资源节约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 水源地保护工程、 水环境水生态工程、非常规水源利用 工程等方面考虑, 结合各类规划 计划, 将工程任务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 并明确牵头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6)

 工作机制建设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在支持。

 在实施重点工程的基础上, 还需加强和改善各环节的工作机制, 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目 标的实现[4]。

 如在取用 水量管理工作中, 明确涉水的规划及建设项目 立项前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在节水措施评估工作中, 明 确规定由 某个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并进行评估; 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 明 确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 监测的废污水量应占本行政区域废污水排放总量的80%以上等。7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可由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分管水利(务)

 工作的政府相关负 责人任副组长, 各有关责任部门 和各园 区、 街道(乡 镇)

 主要负 责同 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 责领导小组日 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可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副主任由 区县政府办副主任、水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负 责人担任, 办公室 可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 作为牵头单位, 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建立协作机制 和工作机制, 各成员 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分工,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确 保各项工程和措施落到实处。8 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区县...

篇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2 日 东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 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决定》(东委发〔2011〕17 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 号)、《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 号)下达给我市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 号文、粤发〔2011〕9 号文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东江流域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建立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考核监督制度,着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民生水务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务问题,推动民生水务新发展;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解决事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水资源管理问题;重点

  2 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4、坚持科学引导,大胆探索。

 实施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

 (三)总体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 2015 年,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 23.5 亿立方米以内(含微咸水),各镇街用水总量控制在《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明显提高,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到 33 立方米,较 2010 年下降 34%,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72%,主要江河水质明显改善,初步修复受损严重的城镇河系水生态功能。

 二、主要工作 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加强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管理,完善取水及水质监控体系,建立镇街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加强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节约保护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用水管理,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严格取水审批。

 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

 2、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把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关,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建立水资源论证跟踪管理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及园区)

 认真贯彻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进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本市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 3、强化取用水计划管理。

 根据全市年取水计划、取水户提交的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户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对超计划或定额取水的,按规定实行累进加收水资源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4、加强区域取用水统计和计量管理。

 建立和完善市、镇两级取用水统计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全市及各镇街取用水情况。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及园区)

 开展取水户装表计量核查工作,全面推进取水装表计量,取水户装表计量率达 100%。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取水户取水计量设施的核查与校准,并建立定期抽检制度。2015 年年底前,争取完成大市区(莞城、南城、东城、万江街道)居民用户装表到户。(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镇街)

 对列入贸易结算的取水、供水、排水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5、大力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加强取水检查监督,及时对无证取水、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超计划用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持正常的取水秩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二)加强全市用水效率控制管理 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完善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2013 年内,完成我市用水定额修订,作为取用水计划管理的基础依据,2015 年,推动 10 个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地区联盟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建立用水大户监管机制。

 确定重点用水户名单,建立用水管理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2013 年内,将用水大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推行水平衡测试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

 通过采取适度调整供水价格,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实施差别水价,提高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的供水价格;研究建立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等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2013 年制定出台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方案。(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

 大力推进节水“三同时”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楼宇节水设计符合规范,节水器具普及率达 100%。(责任单

  4 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收集汇编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市民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节水产品清单,优先采购节水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实施管网优化改造工程,降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制定全市城镇老旧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方案。加快完成全市 5000 公里城镇老旧市政供水网络、小区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推动城乡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 12%以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镇街及园区)

 6、大力推广中水回用。

 完成《东莞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及中水回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2013 年启动相关工程建设并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市区(石鼓)污水处理厂深度净化处理工程及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和麻涌豪峰环保产业园电镀、印染废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绿化等用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

 7、加强农业用水管理。

 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农田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的先进种植、畜禽养殖和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8、加强园林绿化用水管理。

 对市政园林绿化用水实施严格管理,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安装计量水表,提高用水效率。(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三)加强全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管理 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核定,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保障用水安全和水环境生态安全。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2013 年年底前,完成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确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2013 年核定石马河、东引运河、东莞水道、厚街水道、潢涌河、中堂水道、倒运海水道、洪屋涡水道、赤滘口河、大汾水、麻涌水道等主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作

  5 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控制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镇街排污削减任务计划,自 2012年起对相关镇街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限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地理位置、规模、规划及批复情况,并逐步将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和台帐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加强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各重点入河排污口排污量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大力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管理。

 加强对企业排放废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大力查处未经许可排污及不达标排放行为。强化对企业排污的监控手段,完善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督促工业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大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

 加强东江干流、东江南支流和全市 27 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的管理。完成茅輋水库、契爷石水库、虾公岩水库保护区划分,提出相关管理规定;2013 年年底前完成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和中堂水道等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2015 年前完成联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隔离围网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015 年前,完成东深供水东江桥头水源地和东江南支流水源地 2 个全国重要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大力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完成截污主干管网工程建设,着力推进次支管网建设,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及园区)

 (四)完善取水及水质监控体系 大力开展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成一个覆盖全市、提供水资源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等多层次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我市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2015 年前,实现对取水户的在线监控;布设 30 个河流水质常规监测断面,建设 40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对 4 个河流监测断面、27 个主要水库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五)建立镇街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明确全市各镇街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考核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定《东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6 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各镇街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量化考核工作内容及具体考核方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及园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应对日益严峻水资源形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园区)的工作指导,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责,市政府把有关落实情况作为镇街(园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法规配套建设 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特点,加紧制定《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覆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能指导全市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各行业加强节水日常管理工作的文件,全面构建节水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总体框架;进一步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完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加大投入,拓宽投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投入,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篇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资源〔20 12〕 356号)

   部机关各司局, 部直属各单位,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  号)

 , 细化工作任务, 落实措施要求, 明确责任分工, 举水利全行业之力, 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利部组织制定了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 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见附件)

 。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做到工作有布置、 有检查、 有评估、 有奖惩。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 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 确定的各项任务、 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 进一步细化措施、 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 加快落实, 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 进

 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 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需由其它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 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 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三、 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

 部各有关司局、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 及时跟踪了解地方落实情况, 加强指导和帮助解决各地落实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监 督检查, 部水资源司会同监察局等有关单位, 按照《实施方案》 确定 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 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部各有关司局要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加大国情水情 宣传, 切实增强全民水忧患意识、 水危机意识、 水安全意识和节约 保护意识, 及时介绍各地典型经验,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 水资源管理, 为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水资源管 理培训等工作, 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水利系统干部 学习培训必修课程,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打造一支与落实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

   附件: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实施方案                                 二O 一二年八月 十三日 

 附件: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 12〕 3号, 以下简称《意见》 )

 , 细化工作任务, 落实措施要求, 明确责任分工, 举水利全行业之力, 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 总体要求 (一)

 总体思路。

  以落实《意见》 为纲领, 以水资源配置、 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领域,以建立“三条红线” 指标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 严格“三条红线” 管理、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主要任务, 以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管理体制、 提高科技水平、 加强宣传培训等为重要支撑保障,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 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

 工作原则 1、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 坚持以人为本、 人水和谐、 统筹兼顾, 保障饮水安全、 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2、 整体推动, 突出重点. 把“三条红线” 、 “四项制度” 作为

 有机整体, 统筹考虑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 注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系统性; 突出“三条红线” 指标体系建设、 法规制度建设、 监管能力建设、 责任与考核制度的落实。

  3、 远近结合, 立足当前. 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 有计划、 有步骤, 分阶段、 分层次推进, 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 充分结合当前实际, 重点明确“十二五” 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

  4 、 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在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基础上,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上下联动, 形成合力. 动员全部、 全行业之力,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形成全社会共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合力。

 ·  (三)

 主要目标 一、 “十二五” 期间, 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三 条红线’ , 指标体系, 完善和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 基本建成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水资源管理法制支撑能力、 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支撑能力。

 到2020 年, 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确保 《意见》所明确的20 15年、 2020年、 20 30年水资源管理目标全面实现。

  二、 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指标体系。

 将《意见》 明确的

 全国层面“三条红线” 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 形成覆盖流域和省、 市、 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指标体系, 确保国家总体目标的实现。

  任务1:

 建立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指标 1、 工作进展。

 水利部根据 《意见》 和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0 10一20 30》   , 组织提出了各流域和各省(区、 市)

 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指标, 完成了部分省区指标协调与确认工作。

  2、 主要任务。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30 )》 为依据, 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 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因素, 按照水利 部《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O 11] 4 2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 2012]35号)

 的要求, 将《意见》 明确的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 用水效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控制指标和2015年、 20 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

 (水资源司、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2:

 各省级行政区将本辖区“三条红线” 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 县级行政区。

  1、 工作进展 各省(区、 市)

 均开展了指标分解前期工作, 部分省(区、 市)

 初步完成了所辖各市级行政区指标确定工作。

  2、 主要任务 各省(区、 市)

 结合本地实际, 将本辖区“三条红线”   控制指标和2015年、 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 县级行政区。

 该项任务力争于20 12  年底前完成。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在明确各流域、 各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 通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进一步明确重要江河和地下水水源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健全规划管理、 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 水资源调度等制度, 严格监督管理, 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实现。

  任务3:

 严格规划管理 1、 工作进展 水利部出台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 明确了水利规划体系框架、 编制程序和相关要求。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 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部完成技术审查、 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一批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 启动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工作, 组织完成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农村饮水安全等一大批专项建设规划, 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31号令)

 。

  2、 主要任务 完善全国、 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体系; 严格规划管理, 各项水

 资源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和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十二五” 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 1)

 加快完成重点水资源规划编制。

 组织完成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

 (规计司、 水资源司、 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 2)

 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底前力争发布《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

 (规计司、 各流域管理机构、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4 :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1、 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 一2030)》 , 明确了全国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黄河、 黑河、 塔河等部分流域已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

 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 下发了《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1〕 368号)

 , 全面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部分省区已下达了本辖区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 实行了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 主要任务 

 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 30》 为主要依据, 在明确各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的基础上, 以水资源紧缺、 生态环境脆弱、 水事矛盾突出、 涉及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等的江河流域为重点,抓紧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各省(区、 市)

 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和开展水权交易工作, 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十二五” 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 1)

 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要求, 20 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 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 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 报批; 在此基础上, 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

 (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 市)

 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 抓紧开展本省(区、 市)

 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2)

 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各省(区、 市)

 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3)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

 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建立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工作, 逐步明晰区域初始水权; 通过取水许可, 明确具体取水户取水权。

 深入探索开展水权交易,重点在水资源紧缺、 生态环境脆弱、 水事矛盾突出的流域、 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继续推进 《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工作,明确取水权转让的原则、 条件、 方式、 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5:

 严格水资源论证 1、 工作进展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5号)

 , 水利部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7 号)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 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等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 2010 〕 4 8 3号)

 , 制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

 》 ; 各地积极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开展了一批工业园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2、 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

 项目审批、 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 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 一律责令停止。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十二五” 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 1)

 积极推进《水资源论证条例》 立法进程, 制定《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办法》 部规章。

 (政法司、 水资源司负责, 各有关单位配合) ( 2)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2012年底前修...

篇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整改方案

政 府 办 公 厅 文件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年 第 期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济 南 市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制 度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济 政 办 发〔〕 号各 县(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各 部 门 :《 济 南市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请 认 真贯彻 执 行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年 月日济 南 市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度考 核 办 法第一条为 推 进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公 室 作 为 考核 工 作 组 的 办 事 机 构 , 承 担 考 核制 度 , 确 保 实 现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节 约 保 护工 作 的 综 合 协 调 和 日 常 事 务。目 标, 建设 水 生 态 文 明 城 市, 根 据 《 中 华 人 第 三 条 考 核 内 容 为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 《 济 南 市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制 度 目 标 完 成 、 制 度 建 设 和 措施 落 实 情 况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第 四 条 考 核 评 定 采 用 评 分法 , 满 分 为于 印 发 山 东省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分 。考 核 结 果 划 分 为 优 秀、良 好、 合 格核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发〔 〕号)和 不 合 格 个等 级 。

 考核得 分 分 ( 含)

 以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上 为 优 秀,分( 含)

 以 上 分 以 下 为 良第 二 条市 政 府 对 各 县( 市)区( 含 济好 ,分( 含)以 上 分 以 下 为 合 格,南 高 新 区 , 下 同)和 重 点 取 用 水 单 位 落 实 最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进行 考 核 , 市 水 利 第 五 条 考 核 工 作 采 取 年 度 考 核 和 期 末部 门 会 同 市发 改、 经 济 和 信 息化 、 城 乡 建 设 、考 核相 结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每 年 为个 考 核监 察、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 环 保 、 农 业 、 审 计 、 期 。

 在 考 核 期第至年 上 半 年 开 展 上 年 度统 计 、 市政公 用 、 水 文 等 部 门 组 成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 在 考核 期 结 束 后 的 次 年 上 半 年 开 展 期组,具 体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工 作。

 市 节约 用 水 办末考 核 。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年 第期)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第 六 条 市 水 利 部 门 按 照 本 办 法 明 确 的 位 。各 县( 市)区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主整 改 期 间, 市 水 利 部 门 暂 停 该 地 区 建 设要 控 制 目 标( 详 见 附 件 ,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水项 目 新 增 取 水 和 入 河 排 污口 审 批 ,市 发 改 、资源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依 法 不 予 批 准 新 增 用 水规 模 以 上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等 情 况,项 目 立 项 , 市 环 保 部 门 暂 停 该 地 区 新 增 主 要报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于 每 年 月 底 前 确 定 下 达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

 整 改 不 到各 县( 市 )

 区 年 度 控 制 目 标。位 的,由 市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有 关 责 任第 七 条 各 县 ( 市)

 区 政 府 应 在 每 年人 员 的 责 任。月 底 前 将本 地 区 上 年 度 或 上 考 核 期 的 自 查 年 度 或 期 末 考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等 级 的 重报 告 报 市 政 府 ,同 时 抄 送 考 核 工 作 组 成 员 单点 取 用 水 单 位,应 在 评 价 考 核 结 果 公 告 后位 。

 个 月 内 作 出 整 改 报 告 。

 市级 管 理 重 点 取 用 水重 点 取 用水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年 初 对 上 年 度 单 位 将 整 改 报 告 报 送 市 水 利 部 门,县 级 管 理取 用 水 情 况 和 节 水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重 点 取 用 水 单 位 的 整 改 报 告 由 所 在 县 ( 市)并 形 成 自 査 报 告 。月 底 前,市 级 管 理 重 点 区 水务 部 门 审 核 后 统一报 送 市 水利 部 门 , 并取 用 水 单 位将 自 査 报 告 报 送 市 水 利 部 门 ; 县限 期 予 以 整 改 。级 管 理 重 点 取 用 水 单 位 的 自 查 报 告 由 所 在 县 第 十 二 条 对 在 考 核 工 作 中 瞒 报 、 谎 报市)区 水 务 部 门 审 核 后 统 报 送 市 水 利 部 有 关 情况 的 地 区 和 单 位 ,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对门。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依 纪 追 究责 任。第 八 条考 核 工 作 组 对 自 查 报 告 进 行 审 第 十 三 条 市 水 利 部 门 会 同 市 有 关部 门核, 对各 县 ( 市 )

 区 和 重点 取 用 水 单 位 实 施组 织 制 定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工重 点 抽 査 和 现 场 检 査,划 定 考 核 等 级 , 形 成 作 实 施 方 案 。年 度 或 期 末考 核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和 经 济 技第 九 条 市 水 利 部 门 每 年 月 底 前 将 年 术 条 件 变 化 等 情 况,市 水 利 部 门 会 同 市 有 关度 或 期 末 考核 报 告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后,向 社 会 部 门 对 本 办 法 适 时 修 订, 报 市 政 府 审 定。公 告 。第 十 五 条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条 经 市 政 府 审 定 的 年 度 和 期 末 考有 效 期 年 。核 结果 , 交 由 干 部 主 管 部 门 , 纳 入 当 年 度 科学 发 展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作 为 对 各 县( 市 )附 件 :各 县( 市 )区 实 行 最 严格 水 资区 政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领 导 班 子 综 合 考 核 评 价源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控 制 目 标( 用的 重要 依 据 。

 水 总 量 、 用水 效 率 和 水 质 达 标第 十一 条年 度 或 期 末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率 控 制 指 标)格 等 级 的 县( 市 )

 区 政 府 , 要 在 考 核 结 果 公重 点 取 用 水 单 位 落 实 最 严 格 水告 后 个 月 内 向 市 政 府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 提 出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内 容限 期 整 改 措 施, 同 时 抄 送 考 核 工 作 组 成 员 单

 市政府办 公 厅 文 件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年 第 期)附 件各 县( 市 〉区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单 位:

 亿 立 方 米年 年县 ( 市 )弓冑弓?城 区 公 共 用 水市 中 区( 农 业 )槐 荫 区 ( 农 业 )天 桥 区 ( 农 业 )一历 城 区长 清 区章 丘 市平 阴 县商 河 县济 阳 县全 市注:城 区 公 共 用水含市 中 区、 历 下 区 、 槐 荫 区 、 天 桥 区 、 历 城 区 、 济 南 高 新 区 城 区 范围 内 公 共 管 网 取 用 水 和 自 备 丼 取 用 水( 非 农 业用 水 。

 其 中, 年 公 共 管 网 地下 水 指 标 为 亿 立方米、自 备 丼 地 下 水 指 标 为 亿 立 方 米 ; 年 公 共管 网 地 下 水 指 标 为 亿 立 方 米 , 自 备 井 地 下 水 指 标 为 亿 立 方 来 。

 济 南 市人 民 政 府 公 报(年 第 期)

 市 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附 件各 县( 市 〉 区 用 水 效 率 控 制目 标年县( 市 )区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水量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立 方 米 万 元 )历 城 区长 清 区章 丘 市平 阴 县商 河 县济 阳 县注:

 各 县( 市 )

 区 年 以 后 的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目 标 ,待 省 水 利 厅 下 达 全 省 各设 区 市控 制 目 标 后,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另 行 制 定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年 第 期)附 件各 县( 市 )

 区 重 要 河 流 湖 泊 水 功 能 区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年 年纳 入 考 核县 ( 市 )

 区水功能 区达 标 达 标数 量( 个 )数 量 个)娜 率( %数 量 个)达标率( %历 下 区市 中 区槐 荫 区天 桥 区济 南 髙 新 区章 丘 市历 城 区长 清平 阴济 阳商 河全 市说 明:

 表 中 数 字, 代 表 纳 入 考 核 的 水 功 能 区 数 量 ;( 代 表 其 中 纳 入 省 级 以上 考 核 的 水 功 能 区 数 量。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年 第 期 )市 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附 件各 县 ( 市〉 区 规 模 以 上 饮 用 水 水 源 地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年县( 市 )

 区 规模 以 上饮 用 水 源 地 数 量 ( 个 )达标数 量( 个 )

 达 标 率 ( %章 丘 市历 城 区长 清 区平 阴 县济 阳 县商 河 县全 市说 明:各 县( 市 )

 区 纳 入 考核 的 规 模 以 上 饮 用 水 源 地 个 数根 据各年度 水 源 地 建 设 和 实际 供 水 情 况 予 以 调 整 。

 市 政 府 办公 厅 文 件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年 第 期 )附 件重 点 取 用 水 单 位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内 容序号 考 核 项 目 具体 内 容 分 值用 水 计 划 指 标用 水 总 量 是 否 控 制 在 用 水 计 划 指 标 内单 位 产 品 用 水 量 单 位 产 品 用 水 量 是 否 达 到 本 行 业 先 进 水 平取 水 计 量 设 施一 级装 表 率、 二 级 装 表 率 及 其取 水 计 量 运行 情 况;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做 到 完整 规 范、 数 据 真 实; 内 部 是 否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却 士 义 故设 备 问 题 ; 安装 节水设施 及 其运 行 情 况。它 士 从 拥 向 甜污 水 处 理 设施 是 否 运 行 正 常, 污 水 处 理 后 能—否 达标排放 ; 非 常 规 水 资 源 利 用 情 况。、 年 月 日 印 发 )济 南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转 发 省政 府 办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创 业带动 就 业 的 意 见 的 通 知济 政 办 发〔〕 号各 县(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各 部 门 :

 号 ,以 下 简 称 《 意 见 》 )转 发 给你 们 , 并 结 合现 将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我 市实 际 提 出 以 下 意见 , 请一并贯 彻 执 行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鲁 政 办 发〔 〕一、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和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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